應按照正常出勤進行考勤。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49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依據: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武漢市人社局、市總工會、市工商聯、武漢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四部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進一步規定對於前述人員,「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依據: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武漢市人社局、市總工會、市工商聯、武漢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四部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發〔2020〕2號)進一步規定對於前述人員,「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