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主張雙倍工資差額。
朱某2014年開始,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入職時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兩年,到2016年5月31日終止。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公司因為對朱某比較滿意,要求朱某繼續留在公司上班,崗位與待遇均不變。這樣朱某又在公司乾了一年。到2017年5月,朱某與公司部門主管發生矛盾,一氣之下,向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各項共計5萬餘元。
裁判結果: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作出裁決,公司應從原勞動合同到期後第二個月開始,向朱某支付雙倍工資,共計11個月雙倍工資。後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起訴,經法院一審、二審,均維持了該項裁決。
理由: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簽。
一方面,倘若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字面意思理解,顯然不能適用於本案。朱某入職時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到2016年5月底合同到期時,用工已經超過了一年。既不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不屬「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清醒的認識到,《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規範單位用工,強制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但入職時要訂立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留用員工,也要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同樣也屬於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而無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沒有得到保障,因此本案中,公司同樣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早在2009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聯合召開了研討會,會議對上述案件的處理取得了一致意見。據該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按照該文件,則本案中公司應向朱某支付雙倍工資。這也是目前北京地區司法實務對合同到期未續簽問題的裁判尺度。
但如果是在北京地區之外,不一定按上述裁判尺度。請最好參考當地的法律文件,或諮詢當地專業律師。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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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2014年開始,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入職時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兩年,到2016年5月31日終止。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公司因為對朱某比較滿意,要求朱某繼續留在公司上班,崗位與待遇均不變。這樣朱某又在公司乾了一年。到2017年5月,朱某與公司部門主管發生矛盾,一氣之下,向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各項共計5萬餘元。
裁判結果: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作出裁決,公司應從原勞動合同到期後第二個月開始,向朱某支付雙倍工資,共計11個月雙倍工資。後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起訴,經法院一審、二審,均維持了該項裁決。
理由: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簽。
一方面,倘若完全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字面意思理解,顯然不能適用於本案。朱某入職時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到2016年5月底合同到期時,用工已經超過了一年。既不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不屬「用工之日起不滿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清醒的認識到,《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規範單位用工,強制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但入職時要訂立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留用員工,也要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同樣也屬於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而無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沒有得到保障,因此本案中,公司同樣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早在2009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聯合召開了研討會,會議對上述案件的處理取得了一致意見。據該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按照該文件,則本案中公司應向朱某支付雙倍工資。這也是目前北京地區司法實務對合同到期未續簽問題的裁判尺度。
但如果是在北京地區之外,不一定按上述裁判尺度。請最好參考當地的法律文件,或諮詢當地專業律師。
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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