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蓬安縣一學生,無證駕駛摩托不幸遭遇車禍身亡。有購買意外險的他,卻沒能得到保險公司賠付,理由是致死的原因是其無證駕駛,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昨日,記者從南充市蓬安縣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後,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學生家長保險金2.2萬元。
羅某某是南充市蓬安縣某高中的學生。兩年前,9月16日中午出校,下午未回校上課。班主任立即諮詢羅某某父母,雙方尋找之下,才發現羅某某無證駕駛摩托車,遭遇車禍身亡。羅某某父母在悲傷中時,兩人想起曾為兒子購買過意外保險。
2012年8月,二老為羅某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學生、幼兒安康保險(2009版),保險金額為2.2萬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9月1日零時起至2013年2月28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條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2012年9月16日,羅某某駕駛摩托車遭遇交通意外事故身亡。
兒子出事後,羅某某父母拿著保險單找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羅某某意外身故的原因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不予賠付。因為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在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交通工具期間,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此次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為羅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而羅某某的父母則稱,自己在為兒子購買保險時,除了一張保險單,保險公司並沒有向其當面履行講解、告知、免責提示的義務,也未以任何書面形式明示其免責內容,更未收到此保險的保險回執,不知道該項約定,而法庭也查明被告保險公司並未向原告羅某某的父母提交投保回執。
在雙方多次溝通無果下,羅某某父母將保險公司起訴至南充市蓬安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保險公司無依據證明對原告方履行了格式條款中免責事由的告知義務,其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按保險條款的約定向原告方支付保險金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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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無證駕駛摩托意外死亡獲賠了2.2萬元保險金[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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