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月,某甲與乙飯店簽訂合作開飯店協議一份。通年月,乙飯店開業後,未懸掛店名,但在該店門上方懸掛「正宗厚味美包子第四代傳人趙某第五代傳人甲」為內容的牌匾一塊。其中「厚味美包子」為大字。其餘為小字,並聘請甲為該店廚師。該店至1991年3月起經營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經營厚味美包子的丙飲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標註冊證,當其發現乙飯店及甲的行為後,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其商標專用權。甲與乙飯店辯稱,製作懸掛的牌子是對「厚味美」創始人及傳人趙某和甲個人身份的宣傳;且丙公司的商標已過有效期,所以法院應駁回。
(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的商標專用權,為什麼?
(2)甲與乙飯店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麼?
(3)哪一方當事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應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答:(1)丙飲食公司享有厚味美飯店標專用權。丙飲食公司的該商標已經國家工商局註冊登記,其有效期10年雖已滿,但未過六個月申請續展期,仍應認為有效。
(2)甲與乙飯店行為構成侵權;屬於「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行為。
(3)甲與乙應承擔責任。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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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標專用權[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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