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包、分包及違法肢解分包的含義 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職能,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1992年建設部頒布的建施(1992)第189號一、轉包、分包和違法肢解分包工程的含義及特點。
1、轉包、分包及違法肢解分包的含義。
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職能,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1992年建設部頒布的建施(1992)第189號《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建設工程項目。前款所稱倒手轉包,是指將建設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費,不派項目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所謂的倒手轉包也就是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存在的轉包的不良現象。
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依法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又稱「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併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建設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或都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應當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發包人承擔全部的責任。
非法肢解分包,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的行為。
1997年11月1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8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1999年頒布施行的《》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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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包、分包及違法肢解分包的含義。
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職能,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1992年建設部頒布的建施(1992)第189號《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建設工程項目。前款所稱倒手轉包,是指將建設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費,不派項目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所謂的倒手轉包也就是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存在的轉包的不良現象。
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依法發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又稱「交鑰匙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任務的總承包,即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工程建設的全部任務一併發包給一個具備相應的總承包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由該承包人負責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直至工程竣工。建設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或都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應當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發包人承擔全部的責任。
非法肢解分包,是指建設工程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的行為。
1997年11月1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8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1999年頒布施行的《》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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