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設定了當事人對土地管理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起訴期限及土地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類行政處罰的期限,作為特別條款,有其積極意義,但隨著法律的不斷晚上,法律衝突也日趨突顯,應當加以研究和規範。
該條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該條適應的範圍僅限於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該類決定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的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的行政處罰則不適用;2、對該類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期限為15日。它與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矛盾,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且土地管理法作為特別法,在法律衝突適用上應當優於作為普通法的行政訴訟法,故對該類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為15日。超過15日當事人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3、由於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賦予土地管理機關強制執行權,對當事人不主動履行拆除行政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機關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加大了對違法行為人的懲罰。
但是,該法律條文在立法技術上不夠完善,容易產生歧義,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理解,本人談一點膚淺的認識,期望得到大家的指點。
第一、當事人是否享有行政複議權。
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不應享有。理由是,該條文闡明了如果對該類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並沒有賦予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當事人就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行使該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應當享有行政複議權。理由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是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文意上理解,提起訴訟是當事人可以選擇行使的權利,它並沒有限制或者剝奪當事人對該類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因此當事人應當享有行政複議權。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理由是複議法第九條觀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法作為普遍授權法,授予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均享有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如果當事人對該類行政處罰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即15日)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內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應當受理並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在行政複議法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有明確規定。該類行政處罰,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按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執行。
第二 、申請法院執行。
1、關於申請執行期限的問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了當事人對該類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15日,期滿後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種觀點認為,依據此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類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為當事人收到該行政處罰決定的而未提起訴訟的第16日後即可以。另一種觀點認為,法院執行的必須是該生效的法律文書,但該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不一定已經生效。如果說具體行政行為尚未生效,而此時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前提之一是該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與此有衝突,土地管理機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2、關於受理後的處理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而當事人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了行政複議,那麼,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法院已經受理了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就應當繼續執行。理由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本人同意第一種規定,理由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針對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期間的執行問題,與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無關。因為根據行政強製法的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土地管理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而該具體行政行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那人民法院受理就是錯誤的,應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本文來自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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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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