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的基本原則——平等互利原則。
現代國際經濟關係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發展對外經濟關係方面,不僅一般的要求法律上的平等,而且要求經濟上的互利。事實上,也只有經濟上的互利才有法律上的平等,平等必須通過互利加以體現。該原則在國際貿易中,既體現在國家相互間的貿易關係上,也體現在自然人、法人、國際經濟組織相互間的貿易關係上。但不論哪一種貿易關係,平等互利原則都要求貿易雙方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彼此權利與義務相等,任何一方都既有權利又有義務,而不允許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有義務。但在現存國際貿易條件下,要實行絕對平等,卻往往達不到真正的互利。為此,平等互利原則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一個特殊表現形式,就是由已開發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普遍優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視的貿易待遇。因為只有使長期受到殖民剝削而經濟基礎薄弱的發展中國家享受到這一公正的貿易優惠待遇,才有可能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彌合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鴻溝,建立公平合理的現代國際貿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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