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債資產的處置
抵債資產收取後應儘快處置變現。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儘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
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範道德風險。
抵債資產原則上應採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選擇拍賣機構時,要在綜合考慮拍賣機構的業績、管理水平、拍賣經驗、客戶資源、拍賣機構資信評定結果及合作關係等情況的基礎上,擇優選用。拍賣抵債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
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採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當地市場狀況、拍賣付款方式及快速變現等因素,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
不適於拍賣的,可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採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託銷售等方式變現。採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債資產收取後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閒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係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
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二、抵債資產的保管
抵債資產的保管:
銀行要按照有利於抵債資產經營管理和保管的原則,確定抵債資產經營管理主責任人,指定保管責任人,並明確各自職責。
銀行在辦理抵債資產接收後應根據抵債資產的類別(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特點等決定採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託保管等方式。
在抵債資產的收取直至處置期間,銀行應妥善保管抵債資產,對抵債資產要建立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
銀行要根據抵債資產的性質和狀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掌握抵債資產實物形態及價值形態的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影響抵債資產價值的風險隱患並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和補救措施。
每個季度應至少組織一次對抵債資產的賬實核對,並作好核對記錄。核對應做到賬簿一致和賬實相符,若有不符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並據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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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債資產的處置,抵債資產的保管怎麼進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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