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金寶是某工廠工人,其妻楊惠。1981年,夏金寶的同事於曉蘭與郭玉自由戀愛結婚。夏、於是鄰居,在工作上來往也比較多,兩人關係開始不正常並發展到同居關係。此事被兩家人知道後,引起了家庭間的矛盾。夏覺得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決定遠走他鄉;於得知後,欲尋短見。夏不忍心,於1991年11月帶著.於逃往南方某城市,兩人靠做小本買賣生活,對外以夫妻相稱。兩人共同生活達兩年之久,並生養一子。1993年3月,夏妻楊惠得知夏、於下落,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夏、於二人的非法同居關係,並對二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經審理,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於曉蘭有期徒刑1年,夏金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兩人的非法婚姻關係予以解除。為什麼夏金寶、於曉蘭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答: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是重婚。重婚有事實上的重婚與法律上的重婚兩種,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本案中,夏、於二人從1991年11月開始逃往他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條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伺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本案中,夏、於二人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因此構成事實婚姻關係。綜上所述,夏、於二人明知各自有配偶,仍舊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屬於事實重婚,構成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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