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0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0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0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發生這類情形,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法官提示:
0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朋友間聚會飲酒屬善意的正常社會交往,對於在聚會飲酒後意外死亡的後果,組織、參與聚會的人員只有在存在與該後果相關過錯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02、聚會飲酒系社會生活中情誼行為,屬社交自由空間,法律干預應適當謹慎。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有人飲酒過量或者醉酒,其他組織、參與者負有保障醉酒者免於發生危害的謹慎注意義務。如果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則組織、參與者存在過錯。但該謹慎注意義務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為限,即應在一般人的可預見範圍內。
03、具體案件中,聚會組織、參與者對醉酒同伴的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根據當時的飲酒狀況、同伴在飲酒後的狀態、酒後休息場所的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註:案例為民法典生效之前,但不影響今後判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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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人在什麼情況下需承擔法律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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