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違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買方的補救辦法於實踐中的運用。
知產1601鄭志海201617330625。
現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參加國越來越多,我國也是該公約的締約國,了解《公約》的內容十分必要,在實踐中買賣雙方往往時常發生一系列的違約行為,本文著重闡述賣方違約時對方即買方在實踐中如何運用救濟方法。
(一)要求賣方履行合同
賣方違約經常表現為賣方不交貨,延期交貨,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的品質、數量、包裝不符以及交單不全、不合格、無效等。買方要求賣方實際履行合同這一種補救辦法、常常用於賣方不交貨、延遲交貨的情況。例如,合同規定交貨期為2007年8月,當交貨期即將屆滿,由於市場行情上漲,賣方沒有交貨的跡象,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按合同規定交貨。這就是。
要求實際履行。
(二)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
《公約》第46條規定,如果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的品質、數量、包裝不符,而這種不符己經達到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另外再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以替代那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例如,我公司從美國進口一批廢銅線,但到貨時發現根本不是合同所規定的廢銅線,而是一批發往菲律賓的電纜和塑料繩。這就構成了己經剝奪了買方預期應該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性違反合同,我公司可以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以替代合同貨物。但是如果賣方所交貨物雖然與合同的規定不符,但尚未嚴重到根本性違反合同的程度、則買方不能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
(三)要求賣方對貨物不符合合同之處進行修補
《公約》第46條規定,如果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合同之處進行補救。這項補救辦法通常適用於賣方所交貨物不符合同的情況並不嚴重,也就是說沒有達到根本性違反合同的程度,通過賣方修理,即可以使之符合合同規定。這樣做對買賣雙方都比較公平,行使這種補救辦法,需要賣方密切配合,一旦賣方不肯配合同樣會使買方陷入被動境地。
(四)給賣方一段額外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
這是《公約》針對賣方延遲交貨而規定的一種補救辦法。它的基本意思是,買方不能因為賣方不按時交貨就立即宣告合同撤銷,而應給賣方一段額外時間讓其交貨。例如:買賣合同規定的交貨期為2007年8月,屆時,賣方沒有交貨,則買方可以給賣方一個合理的額外時間,如一個月,讓賣方履行交貨合同。如果賣方再不交貨,買方就可以宣告撤銷合同。因為《公約》第49條第1款b)項規定,如果賣方不按買賣合同規定的合理的額外時間內交貨或者聲明他將不在額外期限內交貨,買方就有權宣告撤銷合同,但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不是絕對的。如果賣方不按時交貨本身己構成根本性違約,則按照《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可以不給賣方一段額外的時間,就可以宣告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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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違反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時買方的補救辦法於實踐中的運用[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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