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某印刷廠招收雷射照排車間工人,待業人員王某前去應聘。王某基本條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視眼,不能實現招聘的視力要求,遂讓其相貌近似的親妹妹頂替體檢,其妹左右眼視力分別為1.5和1.0,符合招聘條件。王某被招聘後,即與印刷廠簽訂勞動合同,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
王某上崗後,該廠發現其在工作中屢出差錯,並發現誤差源於視力不好,便對王某的視力進行複查,王某的實際視力僅為0.3和0.4,遠遠低於崗位要求。1999年6月經調查王某承認讓其胞妹頂替的事實。
1999年7月,印刷廠提出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不同意並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王某訴稱:「在應聘上確有弄虛作假,但入廠後工作勤奮,雖不適合照排工作但仍可勝任其他工作。原訂勞動合同有效且該勞動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已過,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繼續履行。」。
試分析:
(1)該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印刷廠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有無法律根據?
(3)王某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有無法律依據。
(4)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1)該勞動合同無效。因為我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本案中王某隱瞞事實真相,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欺詐手段通過廠方的體檢,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的平等自願原則,所以王某與廠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嚴重過錯或觸犯刑法;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因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因經濟性裁減人員。因王某與印刷廠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所以對印刷廠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律根據,印刷廠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無法律根據。
(4)因本案中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所以王某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5)由於王某與廠方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雙方當事人應停止履行該勞動合同,王某無條件離開該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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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33[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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