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對這種以合法婚姻形式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使得眾多不法分子鑽法律空子,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可以說,合法騙婚手段隱蔽,法院無法對個案進行法律上的定性,更無法懲罰騙婚人,維護受害者的權利。
「合法」騙婚現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歸咎於婚姻法本身沒有設計精密,使法律淪為不法分子行騙的工具。比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為了方便民眾,人性化地取消了在結婚登記時由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做法;辦理離婚手續也逐漸簡化,只要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就可以當場領到離婚證。此外,出於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我國並沒有建立便於查詢個人婚姻記錄的相關係統;社會對個體離婚史的評價也逐漸寬容化。這些因素造成了騙婚者結婚、離婚的成本過低,而其收益卻可能讓自己一蹴而就成為所謂「成功人士」。當他們正常收入達不到自己物慾的要求時,就容易劍走偏鋒,走上騙婚的道路。
在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強調了夫妻雙方在物質層面的各自貢獻對於離婚時分割財產的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一些「合法」騙婚案件。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精密的法律也難以規避別有用心者繞道而行。筆者以為,「合法」騙婚頻發的根本原因在於現階段大眾的法律意識正走向非理性的兩個極端。一方面,通過各種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婚姻類法律脫去了神秘面紗,已非專業人士專屬物,廣場化、劇場化地呈現在社會大眾面前。同時,一些「捷足先登者」充分地將法律工具主義發揮到極致:他們過於關注自身法律權利,而忽視相關義務和公德;他們充分了解婚姻類法律,但不是為了維繫自己的婚姻,更不是為了實現法治、公平、正義的理念,而是去尋找法律的漏洞,將法律變為牟取私利的利器。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群眾仍然存在著中國民眾傳統上的「厭訴」思想。民眾法律意識的兩極化導致了——用法律武裝到牙齒的某些別有用心者,用婚姻類法律為牟利工具設置了各種「『合法』騙婚陷阱」,殘忍地傷害了那些法律意識薄弱的群眾。
對於如何減輕「合法」騙婚危害,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司法工作者在辦理疑似騙婚類案件時,應當立足於現實國情,考慮社情民意,充分考慮公眾的接受能力。在追求法律規定與社會民眾需要之間來不斷反思司法對正義的追求,要更多側重於對實體正義的探求,而不應一味地講求程序上的合法。其次,真正做到婚姻法普法多元化。結合全社會各種力量共同參與婚姻法普法,注重基層法院等司法機關與宣傳工具普法功能相結合。司法機關接觸到的都是與百姓生活尤為關心,最為新鮮的案例,往往能轉化為豐富多彩、百姓喜聞樂見的普法素材。不僅傳播婚姻法律知識,更要在全社會弘揚公平正義的婚姻法治精神,培育夫妻權利義務平等的婚姻法治文化。真正做到全民普法,使每一個公民成為婚姻法中的理性人。最後,可以適當發揮婦聯、法律援助中心等社會各界法律服務人員有關婚姻法律的諮詢解疑、法律援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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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付 合法騙婚[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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