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華(男)與韓雲(女)於1989年經人介紹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1991年4月,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詹華開始迷戀於文學寫作,對家務不聞不問。時間一長,韓雲對此很不滿,兩人經常吵架,感情急劇惡化。2002年,韓雲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詹華也表示同意。雙方對財產問題存在爭議:韓雲要求分得夫妻居住期間的二間房屋的一半;訴訟期間,詹華的一篇小說發表,得稿酬18 000元,韓雲也要求分得一半。但詹華不同意她的要求,理由是,二間房屋是婚前所建造,應屬其個人財產,稿酬是他個人勞動所得,應屬個人財產。
法院應否支持韓雲的訴訟請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詹華和韓雲婚後所住的房屋,是詹華婚前所購置,因而應屆詹華個人財產;詹華於離婚期間所得的稿酬,由於婚姻關係仍未解除,故仍屬於婚後所得,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所以,韓雲要求分得房屋及稿費的一半,前者不予支持,後者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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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離婚訴訟期間所得的稿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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