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對於法院或仲裁機構送達的鑑定報告應及時接收,並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質證意見。那麼鑑定報告包括什麼內容呢?施工企業對於鑑定報告可從以哪幾個方面進行審查並提出質證意見?
鑑定報告一般應具有下列內容:
1、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2、委託鑑定的材料;
3、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5、明確的鑑定結論;
6、對鑑定人鑑定資料的證明;
7、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單。需附錄資料的內容:
(1)鑑定委託書;
(2)涉案單位提供的工程預(結)算文件;
(3)合同書、補充協議;
(4)鑑定調查筆錄;
(5)鑑定單位資質證書與鑑定人員的資格;
(6)其他有關資料。
施工企業對於法院或仲裁機構送達的鑑定報告應及時接收,並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質證意見。
施工企業對於鑑定報告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並提出質證意見:
(1)鑑定機構、鑑定人是否具備鑑定資格;
(2)鑑定程序有否違法;
(3)是否違反迴避規定;
(4)是否有鑑定單位和鑑定人員的蓋章、簽名;
(5)鑑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6)鑑定範圍是否相符;
(7)鑑定方法是否正確;
(8)施工圖預算的工程量與竣工圖工程量的差異及調整依據;
(9)推論、認定是否科學、公正。
施工企業對於鑑定報告存在的以下問題應及時提出:
(1)鑑定報告只給出了籠統的結論,對爭議問題既沒有單列,又未詳細闡述認定的理由的;
(2)有些問題的定性需要審理才能確定,鑑定機構應根據不同的計算原則給出不同的結論,最終由法院裁決,而鑑定機構卻越權先予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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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鑑定報告的質證[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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