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一家外企的高管,小美是一名空姐。2010年10月,兩人經朋友介紹相識,彼此很有好感,兩個月後確立了戀愛關係。2011年3月,處於熱戀中的小明和小美決定購買一套未來的婚房,兩人選中了一套總價400萬元的房子,於是小明使用個人存款支付了300萬元的首付款,同時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每月貸款也由小明來負責償還。小明為表示與小美結婚的誠意,在房產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隨著兩人開始同居生活,雙方因性格差異不斷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兩人的關係逐漸惡化。2013年3月,雙方決定分手,但是小美認為房子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要求分割房子的一半產權;小明認為房子是自己買的,與小美無關;於是兩人起訴到法院。對於雙方的主張,法院會支持哪一方的主張。
房子產權歸小明,小明應當給予小美房產價值的10%-30%的補償金額。
法律規定,房子產權通常以登記為準,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兩人的名字,房子屬於雙方共有。由於兩人尚未結婚,不構成婚姻家庭關係,在兩人事先沒有約定房子是共同共有還是按照份額共有時,應當屬於按份共有。當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如果雙方有協議應當首先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在房產的具體分割上,應根據雙方對取得房產貢獻的大小來決定各自份額,同時適當考慮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為一方所有,並由取得產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房子的產權會判給實際出資的一方,根據公平原則,沒有實際出資的一方獲得的補償金額,通常為房產市場價值的10%—30%。
在本案例中,由於雙方沒有簽訂協議來約定房產的產權比例,雖然房產證上寫有兩人的名字,但是房子是小明出錢買的,即小明對取得房產的貢獻比較大,故此房子的產權應當歸屬小明,小美可以獲得房產價值的10%-30%的補償金。
戀愛中的一些女孩子,誤以為在房產證中加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當然擁有房子的一半產權。如果雙方只是在房產證上寫名字,沒有註明房子的產權比例,一旦出現爭議,出於公平的角度,法院會結合雙方的實際出資情況,決定最終的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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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產權歸小明,小明應當給予小美房產價值的10%-30%的補償金額。
法律規定,房子產權通常以登記為準,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兩人的名字,房子屬於雙方共有。由於兩人尚未結婚,不構成婚姻家庭關係,在兩人事先沒有約定房子是共同共有還是按照份額共有時,應當屬於按份共有。當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如果雙方有協議應當首先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在房產的具體分割上,應根據雙方對取得房產貢獻的大小來決定各自份額,同時適當考慮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確定房屋的產權歸屬為一方所有,並由取得產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房子的產權會判給實際出資的一方,根據公平原則,沒有實際出資的一方獲得的補償金額,通常為房產市場價值的10%—30%。
在本案例中,由於雙方沒有簽訂協議來約定房產的產權比例,雖然房產證上寫有兩人的名字,但是房子是小明出錢買的,即小明對取得房產的貢獻比較大,故此房子的產權應當歸屬小明,小美可以獲得房產價值的10%-30%的補償金。
戀愛中的一些女孩子,誤以為在房產證中加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當然擁有房子的一半產權。如果雙方只是在房產證上寫名字,沒有註明房子的產權比例,一旦出現爭議,出於公平的角度,法院會結合雙方的實際出資情況,決定最終的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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