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但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法定賠償事由的義務。
現實生活中,不乏因懷疑對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綢繆搜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的現象。鑒於目前我國法律就此規定的不完備,實際案件中出現了種種尷尬。法院很難在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權利的同時,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還不損害公序良俗。原則上,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某些「特別」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
關於是否應該雇用「私人偵探」進行「民間取證」的問題。
一般來說,「私人偵探」受僱用後,採取化裝、跟蹤、竊聽、偷拍等手段收集證據很有效果。但理論界對這種行業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我國目前並賦有賦予私人偵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偵探」進行「民間取證」不宜提倡。除了私家偵探的介入,個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幫助受害方取證的。他們可能獲取酬勞,也可能是義務協助。就此,筆者認為,證據取得者的名稱、身份並不重要,關鍵是取得證據的手段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只要不Υ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經對方同意的音像也可以作為證據。它意味著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音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這些資料的取得方法Υ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但筆者認為,這並不意偷拍的合法化,它能否作為證據,不在於它的私下性、秘密性,關鍵是它是否Υ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在對婚外情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是配偶的知情權與情人、同時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隱私權之間的衝突。
隱私權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為他人知悉的權利。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隱私都必須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會需求的范Χ內。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無原則的。對於任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他人有權揭露和干預。從某種角度上講,公民為維護個人權利的需要,在必要范了解他人隱私,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同時,應當明確,侵犯隱私權和了解隱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意義上的侵權,必須具備侵權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為、損害後果,以及非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單純地了解他人的隱私,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隨意加以擴散、宣揚或者用於其他非法用途,也?有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不能視為侵害隱私權。
綜上,在調查婚外戀時,合法途徑下搜集到被調查者與「第三者」同居的照片、音像、兩人外出時親密的照片,或者具有證明力的字條、悔過書,再加上鄰居、居委會的有關證言等,是可以證明被調查者有婚外戀的。此外,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濫用、超過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實生活中,不乏因懷疑對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綢繆搜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的現象。鑒於目前我國法律就此規定的不完備,實際案件中出現了種種尷尬。法院很難在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權利的同時,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還不損害公序良俗。原則上,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某些「特別」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
關於是否應該雇用「私人偵探」進行「民間取證」的問題。
一般來說,「私人偵探」受僱用後,採取化裝、跟蹤、竊聽、偷拍等手段收集證據很有效果。但理論界對這種行業的存在利弊有很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我國目前並賦有賦予私人偵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偵探」進行「民間取證」不宜提倡。除了私家偵探的介入,個案中,也有人以朋友的身份幫助受害方取證的。他們可能獲取酬勞,也可能是義務協助。就此,筆者認為,證據取得者的名稱、身份並不重要,關鍵是取得證據的手段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只要不Υ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經對方同意的音像也可以作為證據。它意味著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音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這些資料的取得方法Υ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但筆者認為,這並不意偷拍的合法化,它能否作為證據,不在於它的私下性、秘密性,關鍵是它是否Υ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在對婚外情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是配偶的知情權與情人、同時也包括有婚外情一方的隱私權之間的衝突。
隱私權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為他人知悉的權利。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隱私都必須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社會需求的范Χ內。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無原則的。對於任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他人有權揭露和干預。從某種角度上講,公民為維護個人權利的需要,在必要范了解他人隱私,不構成侵犯隱私權。同時,應當明確,侵犯隱私權和了解隱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意義上的侵權,必須具備侵權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為、損害後果,以及非法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單純地了解他人的隱私,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隨意加以擴散、宣揚或者用於其他非法用途,也?有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不能視為侵害隱私權。
綜上,在調查婚外戀時,合法途徑下搜集到被調查者與「第三者」同居的照片、音像、兩人外出時親密的照片,或者具有證明力的字條、悔過書,再加上鄰居、居委會的有關證言等,是可以證明被調查者有婚外戀的。此外,對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只能在特定的範圍內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主要是在法庭上提交,若自由濫用、超過合理限度而造成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