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按經哈市仲裁委仲裁,薛某應當得到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如下一、依據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情形如下: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4、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6、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工資。
註: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範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法。
(三)、特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
註:醫療補助費不得低於6個月的工資患重病和的絕症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法。
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範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根據以上分析,薛某應當得到經濟補償金。最終獲得了支持。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法。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4、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6、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工資。
註: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範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法。
(三)、特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 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
註:醫療補助費不得低於6個月的工資患重病和的絕症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法。
工作年限:指工作時間滿一年。
按1年的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1年);
按半年補償(6個月>工作年限)。
月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資的範圍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根據以上分析,薛某應當得到經濟補償金。最終獲得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