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討論下列問題:
(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合同於何時成立?何時生效?為什麼?闡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麼區別並輔以小案例加以解釋?
該合同於「美國公司2於20日收到電報」的時候就成立了,因為這個時候承諾生效了。.合同成立的條件:《公約》第23條規定:「合同於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價(發價即發盤)的接受生效時訂立。」由此可見,只有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接受,合同方告成立。合同的生效不同於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後果,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的生效有著與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適於一般合同生效的為普通要件:①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合同內容合法。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不同於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於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
由法律統一規定的,當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約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別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當事人作自由的約定,這正是附條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據。
(2)該批貨的運輸保險應由哪一方當事人辦理?保險費由哪一方負擔?貨物風險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運輸保險應由賣方辦理。保險費由買方負擔。因為cif貿易術語下,cif貿易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在性質上是在代為買方投保。原因在於,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界限仍為裝運港的船舷。也就是說,一旦貨物越過船舷,發生的一切貨物損失均有買方承擔,由買方找保險公司索賠。
(3)a公司是否可以拒收貨物並向美國公司索賠?如果雙方採用的是ddu貿易術語,一箱貨物在海上受損,中方能否決絕接收其餘貨物?為什麼?結合英美法系、大陸法系、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分析?
中方能拒絕。因為ddp是完稅(進口關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貨物風險的轉移:風險轉移的關鍵是時間問題。
西方各國法律對貨物的風險從何時起由賣方轉移於買方的問題都有具體的規定,但存在著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將貨物風險的轉移同所有權移轉相聯繫(英國法和法國法屬於這一類) 2.根據英國《貨物買賣法》第20條:將貨物風險移轉同所有權移轉分開。他們主張應當把所有權轉移的問題與風險轉移的問題區別開來,原則上應以交貨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而不管貨物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給賣方。(美國、德國、奧地利等國屬於這一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關於貨物的風險從何時起由賣方轉移於買方的問題。《公約》捨棄了風險所有權移轉的觀念,原則上以交貨時間來確定。

理由成立。因為根據《cisg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六十八條: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根據案例中b公司和a公司簽訂的是在途貨物運輸合同,貨物的風險轉移自訂立合同時開始。因此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由b公司自己承擔。
根據cisg公約的規定 b公司的救濟方法有:
1、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2、可以要求美國某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要求其履行發貨義務。
3、因是cif價格由賣方投保可以向美國公司要求保險公司索賠貨物損失。

未付款貨物的所有權歸美國公司。因為合同約定貨到付款,美國公司在對方付清款項前保留貨物的所有權。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應由美國公司享有所有權。
該公約沒有涉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問題。
(6)合同簽訂後,如果美國公司拒絕發貨,中國公司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救濟方法?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我國合同法以及公約對此有何不同規定?
損害賠償;
根據《公約》的規定: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當一方違反合同時,對方就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而且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並不因其已經採取其他救濟方法而喪失。
損害賠償的原則及責任範圍。
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應與對方因其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違約一方的賠償責任僅以其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到的損失為限。?採用無過失責任原則。?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不因當事人採取其他救濟方法而受到影響。
因為中美兩國均為《公約》成員國,可適用《公約》。根據《公約》規定,一方違約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的範圍,應與對方因其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中國公司可以採用的救濟方式:1、要求賣方履行合同義務。2、中止履行合同或撤銷合同這兩種不同的的救濟措施。3、請求損害賠償。
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我國合同法以及公約對此有何不同規定。
一、買方救濟方法。
(一)賣方不交貨。
1、實際履行(大陸法系國家主要救濟方法)。
2、解除合同(1)大陸法國家採取過錯責任原則(2)在德國不必經過法院判決,在法國必須經過法院判決(3)損害賠償與解除合同德國選其一,法日可並行(4)大陸法溯及既往,英美法指向未來。
3、損害賠償(英美法系國家和《公約》的主要救濟方法)。英國法賠償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預見損失。美國法通過補進和市場差價的方式賠償。公約採取無過錯原則和完全賠償(可預見性規則和減損規則兩項限制規則)。
4、撤銷合同(公約規定)。
二、買方救濟。
(一)大陸法:解除合同、實際履行、損害賠償、支付利息。
(二)英美法:1、英國法:債權救濟方法:支付價金、損害賠償物權救濟方法:留置權、停止交貨權、轉售權2、美國法:留住貨物、停運權、停產權、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支付價金。
(三)公約:實際履行、寬限期內履行、宣告撤銷合同。自行確定貨物的規格、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支付利息。
(四)合同法: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是買賣雙方都可以採取的補救辦法,要求減價、退貨、修理、更換貨物是賣方違約時可以採取的補救辦法。
(7)詳細分析張三從商場購買美國公司微波爐相關事件的法律關係。張三和李四受傷,可以向誰請求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能作為法律依據嗎?
法律關係:張三是消費者,李四是其他受害人。某商場是銷售者。a公司是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
賠償:張三和李四可以向某商場要求賠償。這裡的a公司沒有提及是生產者還是其他銷售者,如果是生產者,張三和李四也可以要求賠償。如果某商場賠償後,有權向a公司或者生產者(如果a公司也只是銷售者不是生產者的話)追償。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公約》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以下的銷售:(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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