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些戀愛男女確定關係後,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同居後發現雙方不適合,導致感情發生變化破裂的,就會決定分手,而分手的話就要解決同居財產分割的問題。
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後,雙方又決定分手的,根據當前的法律,因為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雙方分手時將按同居財產分割。
不過,在進行分割時,要先確定同居雙方共同財產和個人所有的財產。
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下: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的範圍如下:
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確定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分手時雙方將按以下方法處理:
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做了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同居期間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協議。
3、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因此,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分手時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將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不過,因為雙方同居較難認定同居雙方共同財產,如果因此產生較大爭議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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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後,雙方又決定分手的,根據當前的法律,因為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雙方分手時將按同居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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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下: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的範圍如下:
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確定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分手時雙方將按以下方法處理:
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做了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同居期間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協議。
3、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因此,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分手時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將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不過,因為雙方同居較難認定同居雙方共同財產,如果因此產生較大爭議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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