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2001年7月大學畢業後,就職於北京某外資軟體公司技術部,雙方簽訂了期限為5年的勞動合同,該公司為錄用郭某向學校交納了1萬元培養費。2002年2月,南方某公司欲以高薪聘請郭某前去工作,郭某擔心公司會向自己索要培養費而不敢提出辭職。此時偶然的一個機會,郭某發現軟體公司沒有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於是就以此為由,向公司口頭提出辭職,並於第2天前往南方某公司就職。
試分析:
(1)郭某以軟體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麼?
(2)郭某和軟體公司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為什麼?
(1)郭某以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為理由,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2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勞動法》第3l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二是《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2分)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雖然是錯誤的,但並不是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企業)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2分)。
(2)郭某和軟體公司都有違約行為,應分別承擔法律責任:郭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勞動法》的規定,履行提前30日通知軟體公司的義務。本案中,郭某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1萬元培養費及相關損失。(2分)軟體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軟體公司應當儘快參加社會保險,並及時為包括郭某在內的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2分)。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試分析:
(1)郭某以軟體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麼?
(2)郭某和軟體公司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為什麼?
(1)郭某以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為理由,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2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勞動法》第3l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二是《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2分)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雖然是錯誤的,但並不是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企業)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2分)。
(2)郭某和軟體公司都有違約行為,應分別承擔法律責任:郭某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勞動法》的規定,履行提前30日通知軟體公司的義務。本案中,郭某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1萬元培養費及相關損失。(2分)軟體公司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法定義務。軟體公司應當儘快參加社會保險,並及時為包括郭某在內的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2分)。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