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的客體特徵。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公共場所,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為,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裡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裡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例如,1998年2月,被告人莫某、吳某、曾某、覃某等人,在某風景區餐廳喝酒時相識。之後,便經常聚在一起,猜拳行令。不久後的一天,上述被告人又在一起吃喝,為了助酒興,被告人莫某故意將酒瓶摔於地上,一拳將。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公共場所,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為,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裡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裡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例如,1998年2月,被告人莫某、吳某、曾某、覃某等人,在某風景區餐廳喝酒時相識。之後,便經常聚在一起,猜拳行令。不久後的一天,上述被告人又在一起吃喝,為了助酒興,被告人莫某故意將酒瓶摔於地上,一拳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