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況下,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為界。但由於fca術語是由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合同,並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及時通知賣方,賣方才能如約完成交貨義務,並實現風險的轉移。如果買方未能及時給予賣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運人未能接受貨物,其後的風險是否仍由賣方承擔呢?《通則》規定,如果發生了上述情況,則自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一般情況下,在承運人控制貨物之後,風險由賣方轉給買方,但是如果由於買方的責任,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貨,只要貨物已劃歸買方,那麼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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