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張某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但每周六需要在公司值班一天,並且工資中包括周六的值班工資。2016年底合同到期後,張某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同時,向公司提出支付每周六的加班費。遭到公司拒絕後,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是值班,但張某每周六所從事的工作與其周一至周五的工作內容並無同,是其本職工作的延續,在實質內容上與加班無異。因此,對於張某每周六的「值班」應當認定為加班,並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情解析】
在現實當中,對加班與值班的認定,勞動者經常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本案即是其中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例。雖然加班與值班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意義卻相差巨大。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於值班的概念沒有一個明確界定。按照目前比較統一的認識,「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規章制度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無關聯非生產性的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而加班則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之外(8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時間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因此,認定加班和值班,關鍵就是要看是否繼續在原來崗位上從事具體的生產經營業務工作。本案中,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張某每周六從事的工作是平時本職工作的延續,進而認定張吉每周六上班為加班,而非合同中約定的值班。
相較於值班的法律缺位,對於加班無論是在加班的程序還是在加班的時間上,我國法律都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第41、42條,《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除了「(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有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事實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所以對於加班和值班爭議較大,是因為二者在報酬上存有較大的差異。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由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因而單位對值班報酬的規定享有很大的自主權。而加班報酬則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制。因此,如果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報酬,計算的方法就是用勞動者的工資作為基數再乘以相應的比例。因此,通常值班報酬都比加班費低。而由於值班報酬隨意性很大,有時二者的差別會很大,也容易引發糾紛,需要儘快出台法律對這方面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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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張某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但每周六需要在公司值班一天,並且工資中包括周六的值班工資。2016年底合同到期後,張某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同時,向公司提出支付每周六的加班費。遭到公司拒絕後,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是值班,但張某每周六所從事的工作與其周一至周五的工作內容並無同,是其本職工作的延續,在實質內容上與加班無異。因此,對於張某每周六的「值班」應當認定為加班,並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情解析】
在現實當中,對加班與值班的認定,勞動者經常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本案即是其中一個較為典型的案例。雖然加班與值班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意義卻相差巨大。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於值班的概念沒有一個明確界定。按照目前比較統一的認識,「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規章制度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無關聯非生產性的工作,如看門、接聽電話等。而加班則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之外(8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時間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因此,認定加班和值班,關鍵就是要看是否繼續在原來崗位上從事具體的生產經營業務工作。本案中,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張某每周六從事的工作是平時本職工作的延續,進而認定張吉每周六上班為加班,而非合同中約定的值班。
相較於值班的法律缺位,對於加班無論是在加班的程序還是在加班的時間上,我國法律都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第41、42條,《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除了「(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加班,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有特殊原因的,則應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事實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所以對於加班和值班爭議較大,是因為二者在報酬上存有較大的差異。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並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由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予以規範,因而單位對值班報酬的規定享有很大的自主權。而加班報酬則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制。因此,如果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報酬,計算的方法就是用勞動者的工資作為基數再乘以相應的比例。因此,通常值班報酬都比加班費低。而由於值班報酬隨意性很大,有時二者的差別會很大,也容易引發糾紛,需要儘快出台法律對這方面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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