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為一筆20萬元民間借貸,原告在兩次庭審中陳述事實前後矛盾,向法庭提供不實證據,被告又不出庭應訴,導致一審法院作出缺席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重審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後,查清真相,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並對原告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惡劣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情:
2015年7月,原告聶某向田家庵法院起訴稱,2014年1月20日,被告陳某經商缺乏流動資金,向其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借款到期後,陳某未支付借款及利息,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償還借款20萬元和利息5.25萬元。經法院傳喚,被告陳某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田家庵法院依據原告當庭陳述和提供的證據,依法缺席判決陳某敗訴。
一審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被告陳某得知自己的房產要被拍賣。經申請,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此案後,裁定發回田家庵法院重審。
今年4月,田家庵法院開庭重審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陳某到庭並辯稱,自己是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寫下借條,但沒有收到對方借給自己的20萬元,且自己根本不認識原告聶某。其事實是,2014年1月20日,他和親戚陳某某在辦公室談工作時,三名年輕人進來聲稱找陳某某要錢,如不還錢就讓他的辦公場所及工作人員無法正常工作。三人見陳某辦公桌上放著一本房產證,要求他用房產給陳某某做抵押擔保。遭到拒絕後,三人提議借20萬元給陳某使用,並從包里拿出格式化的借條和收條,讓他簽字。鑒於當時的場景,陳某不情願地打了收條和借條。此後雙方再沒見過見面,更沒轉給他一分錢。
更蹊蹺的是,原告聶某不肯到庭參加重審。法官認為,必須由聶某對相關事實進行陳述,才能揭開事實真相。法院傳喚聶某到庭接受詢問。法官經法庭調查發現,原告聶某此次的陳述與原一審庭審中的陳述多處相互矛盾,尤其是主要事實問題,前後不一致。其中,聶某與陳某之間的身份關係,原告在一審中稱「我和被告是朋友關係」,重審中則稱「到目前為止我都不認識陳某」;關於給付20萬元的地點,原告一審中稱「好像是在我單位給付的,我給陳某錢的時候他交付的房產證」,重審中稱「陳某有沒有收到這筆錢我不清楚,都是中介公司出面辦的」;關於給付金額,原告一審中稱「我是足額給付的借款」,重審中則稱「借給陳某的錢是已經扣除一個月的4分利」。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聶某無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已向陳某提供借款,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係,故相關借款合同並未生效,被告陳某不應承擔訴爭的借款及利息的償還責任。原告聶某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聶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聶某的行為充分說明了其為達到個人目的,歪曲事實,不尊重法律、藐視法庭。聶某虛假陳述的行為,實際構成了對重要事實的歪曲,妨礙法院審理案件。聶某的行為造成該案啟動了再審程序和重審及相關執行程序,導致司法資源嚴重浪費,是一種嚴重的失信行為。為懲前毖後,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聶某罰款2萬元。聶某已將罰款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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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7月,原告聶某向田家庵法院起訴稱,2014年1月20日,被告陳某經商缺乏流動資金,向其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借款到期後,陳某未支付借款及利息,請求法院判令陳某償還借款20萬元和利息5.25萬元。經法院傳喚,被告陳某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田家庵法院依據原告當庭陳述和提供的證據,依法缺席判決陳某敗訴。
一審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被告陳某得知自己的房產要被拍賣。經申請,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此案後,裁定發回田家庵法院重審。
今年4月,田家庵法院開庭重審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陳某到庭並辯稱,自己是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才寫下借條,但沒有收到對方借給自己的20萬元,且自己根本不認識原告聶某。其事實是,2014年1月20日,他和親戚陳某某在辦公室談工作時,三名年輕人進來聲稱找陳某某要錢,如不還錢就讓他的辦公場所及工作人員無法正常工作。三人見陳某辦公桌上放著一本房產證,要求他用房產給陳某某做抵押擔保。遭到拒絕後,三人提議借20萬元給陳某使用,並從包里拿出格式化的借條和收條,讓他簽字。鑒於當時的場景,陳某不情願地打了收條和借條。此後雙方再沒見過見面,更沒轉給他一分錢。
更蹊蹺的是,原告聶某不肯到庭參加重審。法官認為,必須由聶某對相關事實進行陳述,才能揭開事實真相。法院傳喚聶某到庭接受詢問。法官經法庭調查發現,原告聶某此次的陳述與原一審庭審中的陳述多處相互矛盾,尤其是主要事實問題,前後不一致。其中,聶某與陳某之間的身份關係,原告在一審中稱「我和被告是朋友關係」,重審中則稱「到目前為止我都不認識陳某」;關於給付20萬元的地點,原告一審中稱「好像是在我單位給付的,我給陳某錢的時候他交付的房產證」,重審中稱「陳某有沒有收到這筆錢我不清楚,都是中介公司出面辦的」;關於給付金額,原告一審中稱「我是足額給付的借款」,重審中則稱「借給陳某的錢是已經扣除一個月的4分利」。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聶某無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已向陳某提供借款,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係,故相關借款合同並未生效,被告陳某不應承擔訴爭的借款及利息的償還責任。原告聶某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聶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聶某的行為充分說明了其為達到個人目的,歪曲事實,不尊重法律、藐視法庭。聶某虛假陳述的行為,實際構成了對重要事實的歪曲,妨礙法院審理案件。聶某的行為造成該案啟動了再審程序和重審及相關執行程序,導致司法資源嚴重浪費,是一種嚴重的失信行為。為懲前毖後,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聶某罰款2萬元。聶某已將罰款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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