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1日晚9點。某市趙某駕駛一輛前進牌大卡車在經過一個十字路口時,與劉某駕駛的一輛夏利牌出租汽車相撞,劉某駕駛的汽車被撞翻到路邊,正巧高某路過,來不及躲避,被壓在車下,結果高某的右臂被壓斷。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趙某、劉某都違反交通規則,車速超過了正常標準;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內,並無違章現象。高某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等費用共計2萬元,而且右臂殘廢已不可避免,對以後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難。為此,高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趙某、劉某負連帶賠償責任,支付全部醫療費及今後的生活補助費。[問題]1.趙某、劉某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為什麼?2.本案中高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怎樣承擔?
1.趙某、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存在數個加害人的情況下,只要該數個加害人有共同加害行為,不論他們之間是否有通謀,都成立的一類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此規定雖然不明確,但可以作這種解釋,以體現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思想,有利於維護處於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2.本案中高某的損失應由趙某、劉某二人連帶承擔。既然趙某、劉某二人構成共同侵權,那麼,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趙某、劉某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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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趙某、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侵權。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存在數個加害人的情況下,只要該數個加害人有共同加害行為,不論他們之間是否有通謀,都成立的一類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此規定雖然不明確,但可以作這種解釋,以體現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思想,有利於維護處於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2.本案中高某的損失應由趙某、劉某二人連帶承擔。既然趙某、劉某二人構成共同侵權,那麼,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趙某、劉某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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