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要約既可由買方發出,也可由賣方發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要約人的相對人稱為受要約人或受約人。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的意思表示,但並非合同談判中的任何意思表示都構成要約。
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的條件:(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不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議,僅視為要約邀請,而不是一項要約。」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方當事人經常向眾多客戶寄送報價單、價目表以及商品目錄,或在商品展銷會上展示這些資料。在這種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不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因而不構成要約。這裡還涉及商業廣告是否構成要約的問題。根據大陸法國家的法律,商業廣告原則上不構成要約,而只是要約邀請。根據英美法國家的判例,如果商業廣告的文字明確、肯定,足以使看到廣告的人確認是一項允諾時,則該商業廣告可視為要約。公約認為,商業廣告原則上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但若有構成要約的明確表示,則視為要約。(2)內容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這一要求是要約應包括將訂立的合同的主要內容。因為受要約人做出接受與否的決定,完全基於要約人提出的要約的內容。如果要約的內容不十分確定,受要約人對訂立合同的條件就無法做出明確的判定。根據公約解釋,一項內容十分確定的要約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貨物的名稱;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地數量或規定確定數量的方法;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3)要約於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因為要約未送達受約人,或要約不是送達受約人,受約人不知道要約內容,當然無法表示承諾,即使從其他途徑得知要約內容,其發出的承諾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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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的條件:(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出。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不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議,僅視為要約邀請,而不是一項要約。」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方當事人經常向眾多客戶寄送報價單、價目表以及商品目錄,或在商品展銷會上展示這些資料。在這種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不是針對特定對象的,因而不構成要約。這裡還涉及商業廣告是否構成要約的問題。根據大陸法國家的法律,商業廣告原則上不構成要約,而只是要約邀請。根據英美法國家的判例,如果商業廣告的文字明確、肯定,足以使看到廣告的人確認是一項允諾時,則該商業廣告可視為要約。公約認為,商業廣告原則上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但若有構成要約的明確表示,則視為要約。(2)內容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這一要求是要約應包括將訂立的合同的主要內容。因為受要約人做出接受與否的決定,完全基於要約人提出的要約的內容。如果要約的內容不十分確定,受要約人對訂立合同的條件就無法做出明確的判定。根據公約解釋,一項內容十分確定的要約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貨物的名稱;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地數量或規定確定數量的方法;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3)要約於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因為要約未送達受約人,或要約不是送達受約人,受約人不知道要約內容,當然無法表示承諾,即使從其他途徑得知要約內容,其發出的承諾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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