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欺騙寫下欠條怎麼辦?報警可以嗎?
是可以報警的。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也就是說,在被欺詐、脅迫情況下寫的欠條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那麼該欠條就是無效的;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受脅迫方、受欺詐方主張撤銷欠條的,應當就其被欺詐、被脅迫一事向人民法院舉證;而對方應當就欠條的真實性、欠款來源、欠款構成等內容進行舉證。當然,如果是受脅迫向他人出具借條的,受脅迫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查明事實,若經公安機關查明,脅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條、欠條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的,那麼該案就應當公安機關根據刑事案件處理流程予以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會中止審理,以刑事案件判決為依據,再對民事案件作出相應判決。
二、被迫寫下欠條怎麼辦?
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是無效欠條(合同),同時,行為人(脅迫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三、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三者並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三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借條標註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後3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是3年,已標註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標註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標註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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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報警的。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也就是說,在被欺詐、脅迫情況下寫的欠條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那麼該欠條就是無效的;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受脅迫方、受欺詐方主張撤銷欠條的,應當就其被欺詐、被脅迫一事向人民法院舉證;而對方應當就欠條的真實性、欠款來源、欠款構成等內容進行舉證。當然,如果是受脅迫向他人出具借條的,受脅迫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查明事實,若經公安機關查明,脅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條、欠條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的,那麼該案就應當公安機關根據刑事案件處理流程予以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會中止審理,以刑事案件判決為依據,再對民事案件作出相應判決。
二、被迫寫下欠條怎麼辦?
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雖然其行為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是無效欠條(合同),同時,行為人(脅迫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三、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三者並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三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借條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借條標註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3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後3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是3年,已標註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標註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標註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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