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能否從事副業。
勞動合同法不禁止勞動者從事副業,但是否允許主要應當由你所在的用人單位規定,這也是勞動合同法授予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單位支付工資,勞動者則應在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而不能從事微商。
如果不是在工作時間從事副業,不影響本職工作,不違反單位規定和利益,這也無可厚非。
二、公司可以對員工做微商進行處罰嗎?
微商類似於一種分銷的商業關係,一般來說不會簽署勞動合同,因此並不違背勞動法。但如果占用上班時間做微商,雖然沒有達到實質上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卻屬於勞動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將此種行為寫入公司的規章制度,針對不同的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員工從事副業能否被辭退。
我們來看看員工從事副業能否被辭退的關鍵: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對於員工從事副業做了禁止性的規定以及處罰措施。
2、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是合法制定,是否公示。
3、要有證據證明被辭退員工有違規行為的存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副業」是否屬於法律規定中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確定。對於從事微商這類需要大量占用工作時間的副業,可以視為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處罰甚至辭退。
員工從事副業被辭退後能否維權。
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員工從事副業、第二職業解除勞動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員工認為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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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不禁止勞動者從事副業,但是否允許主要應當由你所在的用人單位規定,這也是勞動合同法授予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單位支付工資,勞動者則應在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而不能從事微商。
如果不是在工作時間從事副業,不影響本職工作,不違反單位規定和利益,這也無可厚非。
二、公司可以對員工做微商進行處罰嗎?
微商類似於一種分銷的商業關係,一般來說不會簽署勞動合同,因此並不違背勞動法。但如果占用上班時間做微商,雖然沒有達到實質上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卻屬於勞動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將此種行為寫入公司的規章制度,針對不同的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員工從事副業能否被辭退。
我們來看看員工從事副業能否被辭退的關鍵: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對於員工從事副業做了禁止性的規定以及處罰措施。
2、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是合法制定,是否公示。
3、要有證據證明被辭退員工有違規行為的存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副業」是否屬於法律規定中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確定。對於從事微商這類需要大量占用工作時間的副業,可以視為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處罰甚至辭退。
員工從事副業被辭退後能否維權。
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員工從事副業、第二職業解除勞動關係,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員工認為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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