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除了承擔交貨義務外,還應承擔的第二個義務是保證提交的貨物在各個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包括賣方對所交貨物質量的保證與所有權的保證。
(1)瑕疵擔保。瑕疵擔保是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賣方提交的貨物除了應當符合合同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公約的如下要求:一是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二是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買方明示或默示通知賣方的特定目的;三是在憑樣品或說明書的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和說明書相符;四是賣方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通用的方式,則用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根據各國法律與實踐,賣方違反瑕疵擔保責任既要承擔交貨不符、違反合同的責任,如果因貨物瑕疵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當事人還要依法承擔產品責任。不過,產品責任問題不在公約的調整範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各國法律都允許買賣雙方通過在合同中訂立免責或限制條款以減輕或解除賣方依法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公約規定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如下:其一,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二,賣方對超出瑕疵擔保責任期限的貨物與合同不符情形不承擔責任。
(2)所有權與權源擔保。權源擔保的內容一般包括所有權擔保和智慧財產權擔保兩個方面的內容。所有權擔保又稱追奪擔保或者權利擔保,是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保證其所售貨物的所有權不因存在買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奪。所有權擔保,首先要求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同時,還要求賣方保證在其出售的貨物上不存在任何擔保物權。根據《公約》規定,具體含義有如下三點:
第一,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物。這也就是說,賣方必須保證對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如賣方不得將所偷竊的貨物賣給買方。第二,賣方應擔保所出售的貨物不存在任何不為買方所知的留置權、抵押權等他人的權利要求。這也就是說,賣方對所出售的貨物沒有做過任何法律上的處置。第三,賣方應向買方擔保第三者對所提交的貨物不得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這主要是指賣方應當擔保所出售的貨物沒有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如商標權、專利權。
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的所有權擔保責任在下列情況下免除,其損害由買方承擔:(1)買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接受貨物;(2)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智慧財產權主張和要求;(3)上述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序或其他規格;(4)當買方收到第三者的權利要求時,要及時通知賣方,如怠於通知,則免除賣方的所有權擔保義務。
所謂智慧財產權擔保是指賣方保證他所售的貨物沒有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當第三者根據工業產權或智慧財產權提出要求時,根據公約規定,需具備兩個條件:第一,第三者的權利是依據買賣合同預期貨物將銷往或使用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取得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權利存在,則要承擔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第二,第三者權利是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取得的。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貨物銷往哪個國家,也不管賣方是否知曉,賣方均要為侵犯第三者的專利權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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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擔保。瑕疵擔保是指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賣方提交的貨物除了應當符合合同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公約的如下要求:一是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二是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買方明示或默示通知賣方的特定目的;三是在憑樣品或說明書的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和說明書相符;四是賣方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通用的方式,則用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根據各國法律與實踐,賣方違反瑕疵擔保責任既要承擔交貨不符、違反合同的責任,如果因貨物瑕疵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當事人還要依法承擔產品責任。不過,產品責任問題不在公約的調整範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各國法律都允許買賣雙方通過在合同中訂立免責或限制條款以減輕或解除賣方依法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公約規定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如下:其一,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二,賣方對超出瑕疵擔保責任期限的貨物與合同不符情形不承擔責任。
(2)所有權與權源擔保。權源擔保的內容一般包括所有權擔保和智慧財產權擔保兩個方面的內容。所有權擔保又稱追奪擔保或者權利擔保,是指賣方所提交的貨物必須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權利要求的貨物。賣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保證其所售貨物的所有權不因存在買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奪。所有權擔保,首先要求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同時,還要求賣方保證在其出售的貨物上不存在任何擔保物權。根據《公約》規定,具體含義有如下三點:
第一,賣方應向買方擔保他確實有權出售該貨物。這也就是說,賣方必須保證對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權。如賣方不得將所偷竊的貨物賣給買方。第二,賣方應擔保所出售的貨物不存在任何不為買方所知的留置權、抵押權等他人的權利要求。這也就是說,賣方對所出售的貨物沒有做過任何法律上的處置。第三,賣方應向買方擔保第三者對所提交的貨物不得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這主要是指賣方應當擔保所出售的貨物沒有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如商標權、專利權。
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的所有權擔保責任在下列情況下免除,其損害由買方承擔:(1)買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接受貨物;(2)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智慧財產權主張和要求;(3)上述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序或其他規格;(4)當買方收到第三者的權利要求時,要及時通知賣方,如怠於通知,則免除賣方的所有權擔保義務。
所謂智慧財產權擔保是指賣方保證他所售的貨物沒有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當第三者根據工業產權或智慧財產權提出要求時,根據公約規定,需具備兩個條件:第一,第三者的權利是依據買賣合同預期貨物將銷往或使用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取得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權利存在,則要承擔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第二,第三者權利是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取得的。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貨物銷往哪個國家,也不管賣方是否知曉,賣方均要為侵犯第三者的專利權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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