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原告張某,男,35歲,因上排四顆牙齒間隙較大一直有修復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醫院(被告)廣告所吸引,來院諮詢。被告接診醫生對患者極力鼓吹所謂的手術效果,並慫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勸說下,患者同意當天就接受手術,但手術範圍僅為上排四顆。令人氣憤的是被告醫生術中未經患者同意,擅自擴大手術範圍,將患者上下兩排一共15顆牙齒全都做了打磨,並且全部打磨過度,造成患者當時5顆牙齒漏髓,其中3顆術中做了根管(有一顆根管手術還超填)。麻醉過後,患者痛苦不堪,之後幾個月,15顆牙齒相繼出現牙髓反應和漏髓,期間患者飽受折磨,數次在省、市口腔醫院就診,目前15顆牙齒全都做了根管,成為死髓牙,今後不得不依靠牙冠維持正常牙齒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繼續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訴辯意見】
患方認為:醫方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且手術操作嚴重不當,應當構成醫療事故,並應承擔全部責任。
醫方認為:我院對患者診療行為符合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
【鑑定結論】
受法院委託,醫學會於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鑑定書分析意見為:
根據臨床資料及現場調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較複雜,醫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間隙外還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緊。
醫方存在以下醫療過失行為:1、病曆書寫不規範;2、考慮欠周詳,設計方案不當,匆忙進行治療導致牙髓炎、牙齒疼痛;3、根據病歷記載情況,關閉間隙只需磨12顆牙,多磨了3顆牙;4、違反操作常規,該病例應當先進行根管治療。
對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復外形。
雙方未申請重新鑑定。
【醫事法律分析】
一、醫方術後補寫門診病歷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
三、被告手術操作嚴重不當。
四、關於損害後果。
本案鑑定為四級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四級醫療事故沒有傷殘等級,但患者又明確存在牙齒功能的缺失,如何解決這一矛盾,鑑定專家給出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功能和恢復外形,所以這一建議是對四級醫療事故的補充,因此,牙冠的費用應當納入損害後果。
五、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患方認為本案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理由有三點:
(一)對未經同意的11顆牙來說,當然屬於全部責任。
市級鑑定認定主要責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見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複雜",故而出現了這樣的後果醫方承擔主要責任,但是這一認定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沒有美容的意願,那麼不管口腔情況在牙科醫生眼裡是多麼的病情複雜,它也不屬於醫療干涉的範圍,因為這畢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
那麼對於本案患者當時究竟同意磨幾顆,患方的意見是應當認定為4顆,理由有二:
1、美容手術術前應當簽署手術同意書,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書,根據舉證責任,被告有義務證明患者當時同意磨幾顆,因其舉證不能,所以應當採信原告的說法,即只同意磨4顆。
2、鑑定分析意見指出的"根據病歷記載,多磨了3顆",這一表述只涉及技術問題,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為依據認為只是多磨了3顆,更何況,該病歷為磨完兩天之後才補寫,其主訴"要求修復前牙間隙"明顯將原告同意的範圍擴大,所以不能根據事後補記的病歷,來判斷當時可以磨幾顆。
由此,應當認定患者當時只同意磨4顆,而美容醫學的倫理學原則中第一條就是知情同意原則,被告未經同意擅自打磨,並且全部磨壞,對此當然應當負全部責任。
(二)同意磨的4顆牙,同樣也是全部責任。
第一次開庭證據交換時,被告曾提過這樣一個觀點,說原告牙釉質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這一點屬實,那麼手術就是違反了禁忌症,因為根據規範,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確屬於手術禁忌。在手術之前應當攝x線片,以了解牙釉質厚度,被告沒有攝片,違反禁忌實施手術,這也正是鑑定分析意見指出的"考慮欠周詳,設計方案不當,治療匆忙",如果術前攝片,就可以避免手術,也就可以避免損害後果。因此,被告當然應當對打磨過度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三)雖然鑑定結論是主要責任,但是讓原告承擔次要責任,沒有依據。
《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原告對自己的損害後果沒有任何過錯,其來院只是諮詢,經被告鼓動慫恿,同意做4顆牙齒的美容,被告違反操作規範,盲目手術,且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擴大手術範圍,導致原告15顆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維持功能,這一後果完全是被告過錯所致,被告對此當然應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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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某,男,35歲,因上排四顆牙齒間隙較大一直有修復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醫院(被告)廣告所吸引,來院諮詢。被告接診醫生對患者極力鼓吹所謂的手術效果,並慫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勸說下,患者同意當天就接受手術,但手術範圍僅為上排四顆。令人氣憤的是被告醫生術中未經患者同意,擅自擴大手術範圍,將患者上下兩排一共15顆牙齒全都做了打磨,並且全部打磨過度,造成患者當時5顆牙齒漏髓,其中3顆術中做了根管(有一顆根管手術還超填)。麻醉過後,患者痛苦不堪,之後幾個月,15顆牙齒相繼出現牙髓反應和漏髓,期間患者飽受折磨,數次在省、市口腔醫院就診,目前15顆牙齒全都做了根管,成為死髓牙,今後不得不依靠牙冠維持正常牙齒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繼續治療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訴辯意見】
患方認為:醫方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且手術操作嚴重不當,應當構成醫療事故,並應承擔全部責任。
醫方認為:我院對患者診療行為符合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
【鑑定結論】
受法院委託,醫學會於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鑑定書分析意見為:
根據臨床資料及現場調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較複雜,醫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間隙外還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緊。
醫方存在以下醫療過失行為:1、病曆書寫不規範;2、考慮欠周詳,設計方案不當,匆忙進行治療導致牙髓炎、牙齒疼痛;3、根據病歷記載情況,關閉間隙只需磨12顆牙,多磨了3顆牙;4、違反操作常規,該病例應當先進行根管治療。
對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復外形。
雙方未申請重新鑑定。
【醫事法律分析】
一、醫方術後補寫門診病歷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嚴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
三、被告手術操作嚴重不當。
四、關於損害後果。
本案鑑定為四級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四級醫療事故沒有傷殘等級,但患者又明確存在牙齒功能的缺失,如何解決這一矛盾,鑑定專家給出了醫學建議:烤瓷牙冠修復以重建功能和恢復外形,所以這一建議是對四級醫療事故的補充,因此,牙冠的費用應當納入損害後果。
五、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患方認為本案被告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理由有三點:
(一)對未經同意的11顆牙來說,當然屬於全部責任。
市級鑑定認定主要責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見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複雜",故而出現了這樣的後果醫方承擔主要責任,但是這一認定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沒有美容的意願,那麼不管口腔情況在牙科醫生眼裡是多麼的病情複雜,它也不屬於醫療干涉的範圍,因為這畢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
那麼對於本案患者當時究竟同意磨幾顆,患方的意見是應當認定為4顆,理由有二:
1、美容手術術前應當簽署手術同意書,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書,根據舉證責任,被告有義務證明患者當時同意磨幾顆,因其舉證不能,所以應當採信原告的說法,即只同意磨4顆。
2、鑑定分析意見指出的"根據病歷記載,多磨了3顆",這一表述只涉及技術問題,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為依據認為只是多磨了3顆,更何況,該病歷為磨完兩天之後才補寫,其主訴"要求修復前牙間隙"明顯將原告同意的範圍擴大,所以不能根據事後補記的病歷,來判斷當時可以磨幾顆。
由此,應當認定患者當時只同意磨4顆,而美容醫學的倫理學原則中第一條就是知情同意原則,被告未經同意擅自打磨,並且全部磨壞,對此當然應當負全部責任。
(二)同意磨的4顆牙,同樣也是全部責任。
第一次開庭證據交換時,被告曾提過這樣一個觀點,說原告牙釉質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這一點屬實,那麼手術就是違反了禁忌症,因為根據規範,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確屬於手術禁忌。在手術之前應當攝x線片,以了解牙釉質厚度,被告沒有攝片,違反禁忌實施手術,這也正是鑑定分析意見指出的"考慮欠周詳,設計方案不當,治療匆忙",如果術前攝片,就可以避免手術,也就可以避免損害後果。因此,被告當然應當對打磨過度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三)雖然鑑定結論是主要責任,但是讓原告承擔次要責任,沒有依據。
《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原告對自己的損害後果沒有任何過錯,其來院只是諮詢,經被告鼓動慫恿,同意做4顆牙齒的美容,被告違反操作規範,盲目手術,且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擴大手術範圍,導致原告15顆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維持功能,這一後果完全是被告過錯所致,被告對此當然應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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