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所有權從何時起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在許多貿易爭議中,通常只有先確定了貨物的財產權歸屬問題,才能進而解決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問題。由於各國法律對所有權轉移適用不同的原則和規定,因此公約除了在賣方義務中規定了賣方的所有權擔保義務之外,對貨物所有權何時轉移以及合同對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問題均未涉及。而由解決爭議的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公約的一般原則或依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國內法律來解決。
1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
在國際貿易慣例中,只有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明確規定了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按照該規則第6條的規定,在cif合同中,除賣方依據法律對訂售貨物享有留置權、保留權或中止交貨權外,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在賣方將有關單據交買方掌握的時間。即賣方向買方交單的時間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此外,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b部a7款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有效的同意保留所有權,則直至完全付清價款之前,或依照另外的約定,貨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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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
在國際貿易慣例中,只有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明確規定了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按照該規則第6條的規定,在cif合同中,除賣方依據法律對訂售貨物享有留置權、保留權或中止交貨權外,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在賣方將有關單據交買方掌握的時間。即賣方向買方交單的時間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此外,國際商會《國際銷售示範合同》b部a7款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有效的同意保留所有權,則直至完全付清價款之前,或依照另外的約定,貨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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