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經營債務的認定及承擔方式
合夥債務,指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是指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夥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範圍是合夥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1、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1)世界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夥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都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2)我國法律規定,合夥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3)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對合伙人是否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我國立法基本採取的是連帶主義,即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退夥了還要承擔對合夥債務嗎
我國《合夥企業法》第54條明確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合伙人對合夥企業責任的承擔是隨著合夥企業債務的產生而產生、消滅而消滅的。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
第一,合伙人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體現著退夥人的意志和利益,退夥人在退夥前已對該債務為自己設定了義務,退夥人承擔責任,同樣符合其意志。
第二,合伙人對其退夥前的合夥企業享有權益的同時,也就必然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這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在合夥關係中的體現。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債務只限於退夥前產生的,對於退夥後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退夥不再承擔責任。另外,這裡的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對合夥企業的某一個合伙人,或某幾個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時或先後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給付義務的請求,每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伙人則要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如果合伙人拒絕承擔合夥債務,債權人可起訴到法院,以實現債權。在起訴的過程中,作為債權人,您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否則將很有可能追不回債務。
三、合夥債務要怎麼樣償還?
合夥債務,是指合夥組織於其存續期間,以組織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合伙人因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它不是合夥債務,而是合伙人的個人債務。
當合夥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其承擔債務的順序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合夥財產應首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之後若有剩餘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後若有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合夥債務。這就是國際上通行的雙重優先權原則,該原則的重大價值在於:平等地保護了合夥的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文章來源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合夥債務,指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是指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夥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範圍是合夥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1、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1)世界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夥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都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2)我國法律規定,合夥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3)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2、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對合伙人是否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我國立法基本採取的是連帶主義,即合伙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退夥了還要承擔對合夥債務嗎
我國《合夥企業法》第54條明確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合伙人對合夥企業責任的承擔是隨著合夥企業債務的產生而產生、消滅而消滅的。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
第一,合伙人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債務,體現著退夥人的意志和利益,退夥人在退夥前已對該債務為自己設定了義務,退夥人承擔責任,同樣符合其意志。
第二,合伙人對其退夥前的合夥企業享有權益的同時,也就必然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這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在合夥關係中的體現。
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債務只限於退夥前產生的,對於退夥後合夥企業的債權債務,退夥不再承擔責任。另外,這裡的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對合夥企業的某一個合伙人,或某幾個合伙人,乃至全部合伙人同時或先後提出履行全部或部分給付義務的請求,每一個合伙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知道,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伙人則要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如果合伙人拒絕承擔合夥債務,債權人可起訴到法院,以實現債權。在起訴的過程中,作為債權人,您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否則將很有可能追不回債務。
三、合夥債務要怎麼樣償還?
合夥債務,是指合夥組織於其存續期間,以組織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合伙人因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它不是合夥債務,而是合伙人的個人債務。
當合夥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存在,其承擔債務的順序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合夥財產應首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之後若有剩餘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後若有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合夥債務。這就是國際上通行的雙重優先權原則,該原則的重大價值在於:平等地保護了合夥的債權人和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的利益。
文章來源網絡,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