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起酒後外出遊玩戲水酒友被「戲」死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在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仨酒友被判賠死亡損失452100元。
南陽市21歲的宋某與河北省的謝某在網上相識並成為好朋友,2017年6月10日,宋某邀請謝某來南陽玩幾天。從沒來過南陽的謝某很快應邀。在南陽,謝某通過宋某又認識了南陽的王某、劉某,並成為朋友。3天後,覺得相見恨晚的謝某、劉某、宋某三人在南陽獨山上海誓山盟後,正式結拜為干兄弟。
次日,宋某電話聯繫王某與謝某一起到劉某家吃飯。中午飯局上,情緒高漲的四個干兄弟推杯換盞一下子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紅酒和八瓶啤酒。下午喝罷酒後,劉某提議到南陽郊區一水庫遊玩,四人立即應允。劉某打電話讓朋友楊某開車過來,拉著他們一起去水庫玩。下午4點左右,四人到達水庫。宋某、謝某、王某均說不會水,不下水遊玩。於是會水的劉某就三下五去二很快脫了衣服下水,宋某、王某脫了鞋襪挽了褲腿,三人進入淺水區,並互相戲水。不幸的是,在潑水嬉戲中,宋某滑入深水區很快不見了蹤影。劉某、王某當即呼救和在水中亂摸,聞訊後的當地船工也在水中摸找宋某,但均未找到。隨後當地派出所及消防隊聞訊趕到後,費盡千辛萬苦,經過幾個小時打撈後終將宋某撈出水面,但宋某已死亡,屍體僵硬。
對於兒子的死亡,宋某的父母認為是一起刑事案件,堅決要求追究幾位同伴的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但案經南陽市公安局立案調查後,認為此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不予立案,建議法庭索賠。
2018年9月29日,宋某的父母在律師的幫助下,訴諸於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請求法庭判令被告劉某等4人對兒子的死亡承擔91萬元的賠償責任。理由是:劉某等人與兒子同在一起喝酒又同去遊玩,相互之間形成了特殊的安全互助義務,兒子溺水身亡,同伴幾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劉某辯稱溺水事件純屬意外事件,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宋某落水身亡是由自己所致,另外事故發生後,自己還盡力施救,因此劉某認為自己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況且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明知自己不會游泳卻下水與他人嬉戲,結果導致溺水死亡的後果應由宋自己承擔。被告楊某到庭後辯稱自己當時未在喝酒現場,他開車送人去水庫遊玩純屬朋友之間義務幫忙,他們又沒有給車費,在宋某落水的過程中楊某也不在場,因此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謝某、王某經法庭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也未提出答辯意見。
針對該案,2019年1月2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經過艱難的審理後認為,酒後去水庫戲水本身就是一種共同危險行為。被告劉某、謝某、王某和死者宋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故前大量共同飲酒並且白酒、紅酒、啤酒混著喝,因此,其四人相互之間對酒後進行共同危險行為在合理限度範圍內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下水前,幾個人相互之間都知道謝某、宋某、王某不會水,僅有劉某一人會水。劉某在事故發生當天,在其家中組織四人喝酒,酒後又組織到水庫戲水遊玩,進行共同危險行為,劉某在明知宋某不會水、衣服未脫的情況下,與宋某潑水嬉戲,導致宋某溺水身亡,因此,劉某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其承擔責任的比例為60%;死者宋某明知自己已大量飲酒後且不會水,仍然脫了鞋襪下水,因此,宋某造成自己的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0%。謝某、王某在宋某酒後下水時均未阻止,未盡提醒、勸阻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謝某、王某對宋某的死亡後果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為10%。司機楊某未與劉某等4人喝酒,也未下水,只是開車接送,對宋某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楊某對宋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確定宋某父母的損失共計52.76萬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根據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向宋某父母賠償31.65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1.8萬元;王某和謝某各賠償5.28萬元,各支付精神撫慰金0.6萬元。
2019年2月10日,一審判決下發後,被告劉某不服,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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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21歲的宋某與河北省的謝某在網上相識並成為好朋友,2017年6月10日,宋某邀請謝某來南陽玩幾天。從沒來過南陽的謝某很快應邀。在南陽,謝某通過宋某又認識了南陽的王某、劉某,並成為朋友。3天後,覺得相見恨晚的謝某、劉某、宋某三人在南陽獨山上海誓山盟後,正式結拜為干兄弟。
次日,宋某電話聯繫王某與謝某一起到劉某家吃飯。中午飯局上,情緒高漲的四個干兄弟推杯換盞一下子喝了一瓶白酒、一瓶紅酒和八瓶啤酒。下午喝罷酒後,劉某提議到南陽郊區一水庫遊玩,四人立即應允。劉某打電話讓朋友楊某開車過來,拉著他們一起去水庫玩。下午4點左右,四人到達水庫。宋某、謝某、王某均說不會水,不下水遊玩。於是會水的劉某就三下五去二很快脫了衣服下水,宋某、王某脫了鞋襪挽了褲腿,三人進入淺水區,並互相戲水。不幸的是,在潑水嬉戲中,宋某滑入深水區很快不見了蹤影。劉某、王某當即呼救和在水中亂摸,聞訊後的當地船工也在水中摸找宋某,但均未找到。隨後當地派出所及消防隊聞訊趕到後,費盡千辛萬苦,經過幾個小時打撈後終將宋某撈出水面,但宋某已死亡,屍體僵硬。
對於兒子的死亡,宋某的父母認為是一起刑事案件,堅決要求追究幾位同伴的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但案經南陽市公安局立案調查後,認為此案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不予立案,建議法庭索賠。
2018年9月29日,宋某的父母在律師的幫助下,訴諸於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請求法庭判令被告劉某等4人對兒子的死亡承擔91萬元的賠償責任。理由是:劉某等人與兒子同在一起喝酒又同去遊玩,相互之間形成了特殊的安全互助義務,兒子溺水身亡,同伴幾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劉某辯稱溺水事件純屬意外事件,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宋某落水身亡是由自己所致,另外事故發生後,自己還盡力施救,因此劉某認為自己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況且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明知自己不會游泳卻下水與他人嬉戲,結果導致溺水死亡的後果應由宋自己承擔。被告楊某到庭後辯稱自己當時未在喝酒現場,他開車送人去水庫遊玩純屬朋友之間義務幫忙,他們又沒有給車費,在宋某落水的過程中楊某也不在場,因此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謝某、王某經法庭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也未提出答辯意見。
針對該案,2019年1月2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經過艱難的審理後認為,酒後去水庫戲水本身就是一種共同危險行為。被告劉某、謝某、王某和死者宋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故前大量共同飲酒並且白酒、紅酒、啤酒混著喝,因此,其四人相互之間對酒後進行共同危險行為在合理限度範圍內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下水前,幾個人相互之間都知道謝某、宋某、王某不會水,僅有劉某一人會水。劉某在事故發生當天,在其家中組織四人喝酒,酒後又組織到水庫戲水遊玩,進行共同危險行為,劉某在明知宋某不會水、衣服未脫的情況下,與宋某潑水嬉戲,導致宋某溺水身亡,因此,劉某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其承擔責任的比例為60%;死者宋某明知自己已大量飲酒後且不會水,仍然脫了鞋襪下水,因此,宋某造成自己的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為20%。謝某、王某在宋某酒後下水時均未阻止,未盡提醒、勸阻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謝某、王某對宋某的死亡後果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為10%。司機楊某未與劉某等4人喝酒,也未下水,只是開車接送,對宋某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楊某對宋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確定宋某父母的損失共計52.76萬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根據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向宋某父母賠償31.65萬元,支付精神撫慰金1.8萬元;王某和謝某各賠償5.28萬元,各支付精神撫慰金0.6萬元。
2019年2月10日,一審判決下發後,被告劉某不服,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陽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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