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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告知義務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朗讀]

回答:1 2022-02-26 04:34:11
@query1
一、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從現代保險立法趨勢看,各國立法例均不同程度地確立了未告知之重要事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的因果關係調整模式。例如德國保險契約法第21條規定:「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解除契約者,若告知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及保險人之給付範圍無關,則保險人仍負有給付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對於違反告知義務的處理,因是否出於故意而有所不同:出於故意,不論未知事項是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影響,一律可由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非出於故意,則僅限於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時,保險人才能解除合同。原則上,該規定值得讚賞。考慮了投保人的主觀心態出於故意時之惡性嚴重,故不須要求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發生之間有因果關係,以示對其嚴加懲罰;但投保人因過失違反時,須要求未告知事項對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不過,應將「嚴重影響」解釋為告知之重要事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以符合現代保險立法之演進趨勢。
對於投保人隱瞞或遺漏,或者過失為錯誤說明,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而且不影響保險事故的發生及投保人無過失的情形,對於保險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能否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變更或撤銷合同,或以未達成合意為由而主張合同不成立呢?筆者認為,除以保險利益原則來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誤解或錯誤為由,主張保險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銷,否則將違背保險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
二、告知義務免除的情形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且保險人對保險具有豐富經驗,投保人並不應負擔無限告知的義務。保險法中應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事項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危險情況的重要事項(即直接影響保險費率的確實和危險發生的程度的事項),且以保險人在投保書中列明或者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詢問的事項為限。保險人已經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告知義務」並同時在明確規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項:(1)任何降低風險的情況;(2)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在通常的業務活動中應當知道的情況;(3)經保險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況;(4)任何與默示或者明示擔保相重疊的情況。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2022-02-22 05:55:17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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