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甘肅慶陽西峰區19歲女孩李某奕跳樓自殺事件引發了眾多網友的激烈討論。一個花季少女香消玉殞。她從酒店的窗台上跳了下去,本該花一般燦爛的生命就在這一躍之下永遠結束。她叫李某奕,跳樓前是甘肅省西峰某中學高三的學生。
距離李某奕跳樓已經過去了半個多月,除了對老師和學校的譴責以及對圍觀群眾的討論外,事發當地檢察院不予以上訴的消息一經曝出,在網絡上再次引起了軒然大波。
從情感上,我們當時希望涉案老師吳某厚能夠被繩之以法,以撫慰逝去的年輕生命,但是當我們拋開人情道義再去考慮,這個決策其實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儘管很無奈,但是單單從法律層面上講,該事件確實存在證據不夠充分、吳某厚猥褻行為與李某奕患抑鬱症的因果關係不夠明確這樣的事實。
本案中吳某厚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客觀上實施了猥褻李某奕的行為,主觀上也有刺激或者滿足其個人性慾的傾向,但吳某厚的行為是否完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還有待商榷。
首先,我們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刑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本案中吳某厚是李某奕的班主任,雙方是師生關係。對於吳某厚行為能否定罪關鍵在於,吳某厚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李某奕進行脅迫或者以暴力手段對李某奕進行猥褻,從目前公布的信息來看對此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斷。
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依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違法行為可分為嚴重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指違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為,與刑事違法(犯罪)不同,一般違法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較輕,還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刑法》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從理論上來說《刑法》懲罰的應當是嚴重違法行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宜視作為犯罪,應作為一般違法行為來處理。
從疑罪從無原則,以及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的區分角度來看,檢察院決定對吳某厚的行為不予起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刑法》的立意。
歸根結底,法律對女性的保護仍然十分不到位,對強姦、猥褻等行為的界定能力和懲處力度都有待提高。同時,在遇到侵犯時如何留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果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通過法律途徑使罪人受到嚴懲,都是目前法治上的缺失。失態的老師、失職的學校、麻木的看客、虛偽的「小丑」,以及無力的司法懲處,都是對李某奕惡意的謀殺。如何避免這樣悲慘的事件再次發生,值得我們每個人深思。
距離李某奕跳樓已經過去了半個多月,除了對老師和學校的譴責以及對圍觀群眾的討論外,事發當地檢察院不予以上訴的消息一經曝出,在網絡上再次引起了軒然大波。
從情感上,我們當時希望涉案老師吳某厚能夠被繩之以法,以撫慰逝去的年輕生命,但是當我們拋開人情道義再去考慮,這個決策其實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儘管很無奈,但是單單從法律層面上講,該事件確實存在證據不夠充分、吳某厚猥褻行為與李某奕患抑鬱症的因果關係不夠明確這樣的事實。
本案中吳某厚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客觀上實施了猥褻李某奕的行為,主觀上也有刺激或者滿足其個人性慾的傾向,但吳某厚的行為是否完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還有待商榷。
首先,我們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刑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本案中吳某厚是李某奕的班主任,雙方是師生關係。對於吳某厚行為能否定罪關鍵在於,吳某厚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李某奕進行脅迫或者以暴力手段對李某奕進行猥褻,從目前公布的信息來看對此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斷。
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依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違法行為可分為嚴重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指違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為,與刑事違法(犯罪)不同,一般違法社會危害性較小、情節較輕,還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刑法》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從理論上來說《刑法》懲罰的應當是嚴重違法行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宜視作為犯罪,應作為一般違法行為來處理。
從疑罪從無原則,以及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的區分角度來看,檢察院決定對吳某厚的行為不予起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刑法》的立意。
歸根結底,法律對女性的保護仍然十分不到位,對強姦、猥褻等行為的界定能力和懲處力度都有待提高。同時,在遇到侵犯時如何留下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果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通過法律途徑使罪人受到嚴懲,都是目前法治上的缺失。失態的老師、失職的學校、麻木的看客、虛偽的「小丑」,以及無力的司法懲處,都是對李某奕惡意的謀殺。如何避免這樣悲慘的事件再次發生,值得我們每個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