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父母協議離婚
朱某(女,12歲)系陸某與朱某某的婚生女。2012年3月2日,朱某某與陸某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明確約定將南京市江寧區一別墅產權人變更為陸某、朱某;陸某負責撫養朱某至18周歲,並在朱某成年之前不得擅自處置該房產中朱某的份額;據前款約定,朱某某無需再支付撫養費。離婚後,被告朱某某未支付過撫養費,也一直未探望過原告朱某。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訴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某與陸某在協議離婚時,以別墅產權應占份額作為替代一次性支付了女兒的撫養費,應視為被告己經完成了其給付撫養費的義務,且價值明顯較高,足以滿足朱某實際生活、學習需求,且僅過一年多,朱某的生活需要並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故朱某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自離婚後一直未探望過朱某,給朱某的健康成長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影響。故對於朱某要求被告探望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從有利於子女生活、學習等因素合理確定。目前以被告每年來寧探望女兒兩次,朱某每年兩次由母親陪同到北京(被告住處)讓被告探望為宜。
律師說法:父母協議離婚,子女是否可以起訴要求父母探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方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而派生的一種法定權利。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探望子女是不僅僅是父母與子女的見面和團聚,更是父母及時了解子女生活及學習情況的過程,是父母與子女的溝通交流和精神撫慰的過程,也是讓女感受父母關愛促進自身健康成長的過程。因此,探望也應當納入撫養和教育的範疇。本案朱某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親的關愛和教誨,實屬情理之中,父親關愛和教導對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作用無可替代。儘管在朱某某與朱某母親離婚協議中並未約定朱某某對朱某予以探望的相關內容,但朱某獲得父親的關愛和探望,乃是未成年子女理應享有的一項天然權利和法定權利,並不因離婚協議中未予約定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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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女,12歲)系陸某與朱某某的婚生女。2012年3月2日,朱某某與陸某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明確約定將南京市江寧區一別墅產權人變更為陸某、朱某;陸某負責撫養朱某至18周歲,並在朱某成年之前不得擅自處置該房產中朱某的份額;據前款約定,朱某某無需再支付撫養費。離婚後,被告朱某某未支付過撫養費,也一直未探望過原告朱某。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訴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某與陸某在協議離婚時,以別墅產權應占份額作為替代一次性支付了女兒的撫養費,應視為被告己經完成了其給付撫養費的義務,且價值明顯較高,足以滿足朱某實際生活、學習需求,且僅過一年多,朱某的生活需要並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故朱某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自離婚後一直未探望過朱某,給朱某的健康成長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影響。故對於朱某要求被告探望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從有利於子女生活、學習等因素合理確定。目前以被告每年來寧探望女兒兩次,朱某每年兩次由母親陪同到北京(被告住處)讓被告探望為宜。
律師說法:父母協議離婚,子女是否可以起訴要求父母探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方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而派生的一種法定權利。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探望子女是不僅僅是父母與子女的見面和團聚,更是父母及時了解子女生活及學習情況的過程,是父母與子女的溝通交流和精神撫慰的過程,也是讓女感受父母關愛促進自身健康成長的過程。因此,探望也應當納入撫養和教育的範疇。本案朱某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親的關愛和教誨,實屬情理之中,父親關愛和教導對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作用無可替代。儘管在朱某某與朱某母親離婚協議中並未約定朱某某對朱某予以探望的相關內容,但朱某獲得父親的關愛和探望,乃是未成年子女理應享有的一項天然權利和法定權利,並不因離婚協議中未予約定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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