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有兩兒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慮自身年邁體弱,且女兒已經出嫁他處,故準備立一份遺囑,將遺產留給兩個兒子王剛、王強。2006年10月,王某將兩個兒子召集到身邊,並讓一位鄰居作為見證人,由鄰居執筆,王某立下遺囑,將遺產全部分給兩個兒子。遺囑立完後,在場人和見證人全部簽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兩個兒子王剛、王強按照遺囑分割了遺產,但遭到王某女兒王紅的反對。王紅認為自己是法定繼承人,且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該份代書遺囑應為無效,遂起訴要求與王剛、王強一同按份繼承父親遺產。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
楊律師點評:當遺囑人不能或不願親筆書寫遺囑時,可以製作代書遺囑。遺囑人立遺囑不需獲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遺囑人有權通過遺囑剝奪其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但要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兒王紅已出嫁,且有正常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故王紅以自己是法定繼承人,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為由,要求認定該遺囑無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這並不意味這本案所指遺囑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
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這四個要件的代書遺囑屬無效。且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均不能作遺囑的見證人。
在本案中,見證人的數量符合法律規定,但代書遺囑的見證人王剛、王強同時系王某的遺產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的合法見證人。因此,該份代書遺囑屬於無效。王某的女兒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
生活中,還有兒女代書,找兩個鄰居見證的,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被法院認定無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書遺囑中,立囑人只蓋章,未簽字,也屬於無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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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兩個兒子王剛、王強按照遺囑分割了遺產,但遭到王某女兒王紅的反對。王紅認為自己是法定繼承人,且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該份代書遺囑應為無效,遂起訴要求與王剛、王強一同按份繼承父親遺產。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
楊律師點評:當遺囑人不能或不願親筆書寫遺囑時,可以製作代書遺囑。遺囑人立遺囑不需獲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遺囑人有權通過遺囑剝奪其法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份額,但要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兒王紅已出嫁,且有正常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故王紅以自己是法定繼承人,父親立遺囑時自己不在場為由,要求認定該遺囑無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這並不意味這本案所指遺囑就必然是有效的。原因是:
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這四個要件的代書遺囑屬無效。且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均不能作遺囑的見證人。
在本案中,見證人的數量符合法律規定,但代書遺囑的見證人王剛、王強同時系王某的遺產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的合法見證人。因此,該份代書遺囑屬於無效。王某的女兒王紅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依法享有繼承權。
生活中,還有兒女代書,找兩個鄰居見證的,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被法院認定無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書遺囑中,立囑人只蓋章,未簽字,也屬於無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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