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對被害人要求犯罪分子的親友支付承諾代為退賠的款項不予支持,駁回了湖北某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7年3月初,案外人王某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以偽造的產權證明騙取案外人陳某武信任,騙取了湖北某建設公司工程保證金50萬元。該公司發現被騙後隨即聯繫王某俊要求退款,並於同年3月10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王某俊向該公司賬戶退款10萬元,王某俊親屬向該公司賬戶退款25萬元,被告人呂某斌承諾餘款15萬元由其代為退賠,被告人王某民(系王某俊堂兄)為案涉款項提供保證擔保,呂某斌並於同年6月30日向該公司出具欠條1張,王某民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下面寫上其姓名,約定同年10月31前歸還。後王某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呂某斌、王某民至今未向該公司實際支付案涉款項。
現湖北某建設公司以二被告一直未予還款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追繳和責令退賠是國家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財物的一種處置方式,退贓退賠是犯罪分子根據罪責自負原則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呂某斌就案涉款項出具的欠條及王某民為案涉款項提供保證擔保,性質上屬於二被告配合司法機關追贓的代為退賠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既不能轉移王某俊基於刑事責任產生的法定義務,也不能在湖北某建設公司與二被告之間產生約定的償還義務,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湖北某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焦點為,呂某斌就案涉款項出具的欠條及王某民為案涉款項提供保證擔保,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退贓退賠是犯罪分子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退贓退賠是犯罪分子根據罪責自負原則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是不能脫離刑事責任而單獨設定為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親友沒有退賠的義務。退贓退賠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轉移給他人承擔,從而犯罪分子親友的退賠也只能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進行,承諾代為退賠並不意味著其親友當然承接了退賠義務。
二、犯罪分子親友代為退賠的承諾僅形成自然債務,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犯罪分子親友代為退贓退賠只能建立在自願基礎上,這種自願不僅要表現有自願的意思表示,還要有自願的交付行為。如果強制要求無退賠義務的犯罪分子親友或他人違背其意願代為退賠,即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等於變相地將犯罪分子因刑事責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強加於犯罪分子親友或他人。
綜上,犯罪分子親友出具的代為退賠承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受害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犯罪分子親友代為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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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初,案外人王某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以偽造的產權證明騙取案外人陳某武信任,騙取了湖北某建設公司工程保證金50萬元。該公司發現被騙後隨即聯繫王某俊要求退款,並於同年3月10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王某俊向該公司賬戶退款10萬元,王某俊親屬向該公司賬戶退款25萬元,被告人呂某斌承諾餘款15萬元由其代為退賠,被告人王某民(系王某俊堂兄)為案涉款項提供保證擔保,呂某斌並於同年6月30日向該公司出具欠條1張,王某民作為擔保人在欠條下面寫上其姓名,約定同年10月31前歸還。後王某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呂某斌、王某民至今未向該公司實際支付案涉款項。
現湖北某建設公司以二被告一直未予還款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追繳和責令退賠是國家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財物的一種處置方式,退贓退賠是犯罪分子根據罪責自負原則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呂某斌就案涉款項出具的欠條及王某民為案涉款項提供保證擔保,性質上屬於二被告配合司法機關追贓的代為退賠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既不能轉移王某俊基於刑事責任產生的法定義務,也不能在湖北某建設公司與二被告之間產生約定的償還義務,因此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湖北某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爭議焦點為,呂某斌就案涉款項出具的欠條及王某民為案涉款項提供保證擔保,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退贓退賠是犯罪分子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退贓退賠是犯罪分子根據罪責自負原則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是不能脫離刑事責任而單獨設定為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親友沒有退賠的義務。退贓退賠義務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轉移給他人承擔,從而犯罪分子親友的退賠也只能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進行,承諾代為退賠並不意味著其親友當然承接了退賠義務。
二、犯罪分子親友代為退賠的承諾僅形成自然債務,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犯罪分子親友代為退贓退賠只能建立在自願基礎上,這種自願不僅要表現有自願的意思表示,還要有自願的交付行為。如果強制要求無退賠義務的犯罪分子親友或他人違背其意願代為退賠,即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等於變相地將犯罪分子因刑事責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強加於犯罪分子親友或他人。
綜上,犯罪分子親友出具的代為退賠承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受害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犯罪分子親友代為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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