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法人依據代建合同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那麼項目法人的職責是什麼?
1、項目法人的職責。
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1)依法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等管理責任;
(2)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依法組織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督促相關參建單位落實相關要求;
(3)審定代建單位工作方案、項目管理目標和主要工作計劃,定期組織檢查與考核;
(4)可以授權代建單位依法選定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代表項目法人與上述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項目法人、代建單位與上述單位的權利義務。項目法人直接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簽訂合同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代建單位對上述單位的管理職責;
(5)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完成征地拆遷工作;
(6)籌措建設資金,及時支付工程建設各項費用;
(7)檢查項目質量、安全管理及強制性標準執行等情況,審核代建單位報送的一般、較大及重大設計變更方案,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督促代建單位依據概算嚴格控制工程投資;
(8)組織項目交工驗收、竣工決算並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9)其他法定職責。
2、訂立、變更、終止代建合同,項目法人應當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法人發現代建單位在建設管理中存在過失或者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代建管理目標實現的,應當對代建單位法人代表進行約談,必要時可以依據代建合同的約定終止代建合同。
3、項目法人的禁止性行為。
項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1)干預代建單位正常的建設管理行為;
(2)無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務費;
(3)違反合同約定要求代建單位和施工單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設備供應商;
(4)擅自調整工期、質量、投資等代建管理目標;
(5)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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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法人的職責。
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包括:
(1)依法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等管理責任;
(2)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依法組織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督促相關參建單位落實相關要求;
(3)審定代建單位工作方案、項目管理目標和主要工作計劃,定期組織檢查與考核;
(4)可以授權代建單位依法選定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代表項目法人與上述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項目法人、代建單位與上述單位的權利義務。項目法人直接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簽訂合同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代建單位對上述單位的管理職責;
(5)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完成征地拆遷工作;
(6)籌措建設資金,及時支付工程建設各項費用;
(7)檢查項目質量、安全管理及強制性標準執行等情況,審核代建單位報送的一般、較大及重大設計變更方案,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督促代建單位依據概算嚴格控制工程投資;
(8)組織項目交工驗收、竣工決算並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9)其他法定職責。
2、訂立、變更、終止代建合同,項目法人應當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法人發現代建單位在建設管理中存在過失或者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代建管理目標實現的,應當對代建單位法人代表進行約談,必要時可以依據代建合同的約定終止代建合同。
3、項目法人的禁止性行為。
項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1)干預代建單位正常的建設管理行為;
(2)無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務費;
(3)違反合同約定要求代建單位和施工單位指定分包或者指定材料、設備供應商;
(4)擅自調整工期、質量、投資等代建管理目標;
(5)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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