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養權變更在哪辦理。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者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即變更子女撫養權有兩種方法,一是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制定《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二是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在男女雙方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相較於到法院起訴需要走的法律程序,變更撫養權最快的方法無疑是雙方協議變更。由於戶籍管理部門在辦理戶口遷移時對提交的材料審查十分嚴格,不認可單獨的《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因此需要辦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公證。辦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公證,只需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制定《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然後到公證處申請公證即可。
而當一方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而另一方不同意時,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即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人民法院審理撫養權糾紛問題時,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因此,符合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二、變更小孩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三、撫養權情況。
(1)夫妻在離婚後,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2)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3)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4)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5)孩子年滿18周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周歲後,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文章來源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者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即變更子女撫養權有兩種方法,一是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制定《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二是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在男女雙方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相較於到法院起訴需要走的法律程序,變更撫養權最快的方法無疑是雙方協議變更。由於戶籍管理部門在辦理戶口遷移時對提交的材料審查十分嚴格,不認可單獨的《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因此需要辦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公證。辦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公證,只需要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制定《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然後到公證處申請公證即可。
而當一方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而另一方不同意時,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即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人民法院審理撫養權糾紛問題時,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因此,符合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二、變更小孩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三、撫養權情況。
(1)夫妻在離婚後,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2)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3)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4)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5)孩子年滿18周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周歲後,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文章來源網絡,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