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為了防止先予執行制度的濫用,法律還規定了先予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該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用以保障先予執行錯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
但是不屬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案件,也不具有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立即制止某項行為,或者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等緊急情況,則不符合先予執行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會准許先予執行的申請。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為了防止先予執行制度的濫用,法律還規定了先予執行應當符合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該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用以保障先予執行錯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
但是不屬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案件,也不具有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立即制止某項行為,或者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等緊急情況,則不符合先予執行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會准許先予執行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