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後,起訴主張撫養費是否有訴訟時效限制。
疑問:
男方和女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離婚初期,男方支付撫養費還算及時,但隨著男方再婚又生育子女,慢慢以經濟困難為由拖延、甚至停止支付撫養費,女方索要時,男方推說以後經濟好轉後一起補上。多年過去,男方已累計拖欠十餘萬元撫養費。
現女方經濟陷入困難,找男方索要拖欠的撫養費,男方以時間太久,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支付。女方欲向法院起訴,但又怕如男方所述時間太久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支持,猶豫不決。
請求支付撫養費受訴訟時效限制嗎?
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或因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或基於傳統的行使物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理論、或基於基本生存保障及道德義務等原因,以上幾種情形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請求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本案中,請求支付撫養費屬於第(三)項情形之一,依法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故女方不用擔心,起訴請求男方支付撫養費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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