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改過去單一的生產資料公有的結構形式,非公有制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財產關係也呈現出多樣化與複雜化。如何從憲法的高度加強監督和管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完善私人財產保護的法律制度,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也必然引發我們對完善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制度的思考。
我國有關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制度始於《共同綱領》,但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制度的真正確立是1954年憲法。五四憲法從第8條到第14條比較集中地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及其限制作了規定。十一屆三中全會將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路線上來,各項工作逐漸走上了正軌,經濟也逐步得到恢復。在此背景下,五屆全國人大制定了八二憲法。我國1982年《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人、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1988年通過的《憲法》第1條修正案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3年通過的《憲法》第7條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年《憲法》第16條修正案明確規定:「在法律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由此可以看出,現行憲法對私人財產權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於對公民的合法收人、儲蓄、房屋等生活資料的產權維護,而是將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置於同等位置。另一個可見的變化為,現行憲法對財產的維護,不再像以往僅駐足於所有權,通過宣布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實際上實現了以內涵更豐富的「財產權」代替「所有權」,從而擴大了憲法所保護的財產的範圍。從文本上分析,1982年憲法及其修正案沿襲以往對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的保護,同時,不斷強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將公民的私有財產納人憲法的保護範圍。
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現行憲法對私人財產權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於對公民的合法收人、儲蓄、房屋等生活資料的產權維護,而是將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置於同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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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制度始於《共同綱領》,但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制度的真正確立是1954年憲法。五四憲法從第8條到第14條比較集中地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及其限制作了規定。十一屆三中全會將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路線上來,各項工作逐漸走上了正軌,經濟也逐步得到恢復。在此背景下,五屆全國人大制定了八二憲法。我國1982年《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人、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1988年通過的《憲法》第1條修正案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3年通過的《憲法》第7條修正案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9年《憲法》第16條修正案明確規定:「在法律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1條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由此可以看出,現行憲法對私人財產權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於對公民的合法收人、儲蓄、房屋等生活資料的產權維護,而是將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置於同等位置。另一個可見的變化為,現行憲法對財產的維護,不再像以往僅駐足於所有權,通過宣布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實際上實現了以內涵更豐富的「財產權」代替「所有權」,從而擴大了憲法所保護的財產的範圍。從文本上分析,1982年憲法及其修正案沿襲以往對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的保護,同時,不斷強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將公民的私有財產納人憲法的保護範圍。
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現行憲法對私人財產權的保障不再局限或偏重於對公民的合法收人、儲蓄、房屋等生活資料的產權維護,而是將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置於同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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