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化名)曾在廈門某製衣公司工作,在工作中受了工傷,傷殘程度為九級。一年多後,她離開了公司,並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李慧的申請,不過公司並不服氣,公司指出,工傷保險基金已經支付了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公司無需再支付一次。
湖裡區法院近日審理了此案。
離職後向公司求償。
離職後,李慧向湖裡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76539.6元,以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等。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慧的大部分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李慧 各 項 補 助 款 合 計85228.73元。
不過,製衣公司對這次裁決表示不服,公司只同意支付李慧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7748.05元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465元。公司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李慧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只需支付李慧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此,公司又將李慧告上了法庭。
法院僅支持一項。
日前,湖裡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指出,根據今年9月4日施行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或者受工傷的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 (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此,製衣公司主張無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一審判決製衣公司支付李慧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4695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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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裡區法院近日審理了此案。
離職後向公司求償。
離職後,李慧向湖裡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76539.6元,以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等。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李慧的大部分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李慧 各 項 補 助 款 合 計85228.73元。
不過,製衣公司對這次裁決表示不服,公司只同意支付李慧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7748.05元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465元。公司認為,根據相關規定,李慧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只需支付李慧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此,公司又將李慧告上了法庭。
法院僅支持一項。
日前,湖裡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指出,根據今年9月4日施行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或者受工傷的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 (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此,製衣公司主張無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一審判決製衣公司支付李慧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46958.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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