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張某,30歲,男,漢族。原系某市某醫院膳食科科長,因涉嫌貪污犯罪被檢察機關逮捕。
在羈押期間,張某除交代自己的貪污犯罪事實之外,又主動交代了其本人由於領導的索賄,向其行賄數萬元的事實,但未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張某行為是否屬於立功?請說明理由。
答: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後,或者其一定犯罪行為已被司法機關掌握後,再自行交代其尚未被司法機關所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應該按自首處理。而坦白僅是指對自己已經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可的行為,立功則是指就他人的犯罪行為、事實或線索向司法機關予以檢舉揭發,使司法機關得以破獲該類案件,從而有利於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保護。一般而言,立功不包括自己的犯罪行為的供述,不管司法機關是否已經掌握。聯繫到本案,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立功,首先取決於其向單位領導行賄數萬元的事實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其一,如果吳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其主動交代的向單位領導行賄的行為系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應當以自首論處,不能認定為立功。其二,如果昊某送錢給領導的行為並非出於自願,而系被索賄而為,那麼吳某實際上也是此賄賂案件中的受害人其本身並無過錯。此時吳某主動檢舉、揭發此事,是同索賄犯罪作鬥爭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其三,如果吳某的行賄是一般違法行為,其主動交代本人向單位領導行賄數萬元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坦白或自首,可以認定其立功。這樣處理除了符合有利於被告人的立法精神,也有利於對賄賂犯罪的查處,最大限度地瓦解行賄與受賄犯罪的攻守同盟的防線。最後關於行賄罪構成要件中之「謀取不正當利益」之要件到底系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也是本案中吳某的行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而影響認定立功的一個重要問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要件性質問題在刑法理論界主要存在著主觀要件說、客觀要件說和主客觀要件說三種分歧觀點。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一般都認可主觀要件說,即只要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即可構成行賄罪,不正當利益在客觀上是否真正實現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就本案來說,需要對吳某行賄單位領導數萬元的主觀故意進行進一步查證,如果吳某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明確故意,則構成行賄罪,應當認定吳某自首,否則,吳某的行為僅是一般違法行為,應當認定吳某立功。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立功[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