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委託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2018年7月,原告聶某經人介紹認識被告秦某,得知被告秦某購買國外的「獅子幣」進行投資理財賺取不少收入。於是,原告聶某委託被告秦某幫其購買「獅子幣」進行理財。原告聶某通過手機銀行向被告秦某轉賬25346.1元。2018年10月8日,原告聶某在被告秦某的幫助下在「獅子鏈」錢包上註冊個人賬戶,被告秦某登錄原告聶某的賬戶為其購買2000個獅子幣。購買成功後,原告聶某登錄「獅子鏈錢包」的個人賬戶進行查實並時刻關注獅子幣漲跌動態。2018年10月13日,2000個獅子幣的市場價值貶值導致投資款化為烏有,原、被告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隨後因國外政策原因,註冊地在國外的「獅子鏈錢包」被強制關閉。為此,原告聶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秦某返還25346.1元本金。
法院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獅子幣」是一種類似於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聶某委託被告秦某購買獅子幣,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委託購買「獅子幣」這類虛擬貨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原告聶某自行承擔。原告聶某請求被告返還購買獅子幣資金25346.1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法院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獅子幣」是一種類似於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聶某委託被告秦某購買獅子幣,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委託購買「獅子幣」這類虛擬貨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其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原告聶某自行承擔。原告聶某請求被告返還購買獅子幣資金25346.1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