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陳到某公司應聘,公司提出先試用一個月然後,再考慮簽合同。但由於沒有經驗,加上性格內向,小陳的工作讓公司十分不滿意,還沒有到一個月就讓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陳很鬱悶,在別人的鼓動之下找到公司索要雙倍工資。然而,他的請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公司聲稱,小陳完全不符合招聘條件,辭退他是有理由的,沒有必要付給他雙倍工資,但是小陳一口咬定,公司不簽合同違約在先,就該賠償。雙方為此糾纏不清。
提出疑問: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非常嚴格。《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者起訴索要雙倍工資的案件大幅度增加,那麼,是不是不簽訂勞動合同就一定能拿到雙倍工資呢?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並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簽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麼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其次,未簽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並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後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換句話說,簽訂勞動合同有1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本案中,公司只要按規定支付小陳工資就可以了,不用支付雙倍工資。
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合同法》,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於是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簽合同。但是這裡要注意,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不適用於該條款。因為《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非給予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便可得到雙倍工資的權利。如果員工故意或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不僅無權獲得兩倍工資,而且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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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到某公司應聘,公司提出先試用一個月然後,再考慮簽合同。但由於沒有經驗,加上性格內向,小陳的工作讓公司十分不滿意,還沒有到一個月就讓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陳很鬱悶,在別人的鼓動之下找到公司索要雙倍工資。然而,他的請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公司聲稱,小陳完全不符合招聘條件,辭退他是有理由的,沒有必要付給他雙倍工資,但是小陳一口咬定,公司不簽合同違約在先,就該賠償。雙方為此糾纏不清。
提出疑問: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非常嚴格。《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勞動者起訴索要雙倍工資的案件大幅度增加,那麼,是不是不簽訂勞動合同就一定能拿到雙倍工資呢?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並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簽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麼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其次,未簽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並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後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換句話說,簽訂勞動合同有1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本案中,公司只要按規定支付小陳工資就可以了,不用支付雙倍工資。
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合同法》,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於是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簽合同。但是這裡要注意,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不適用於該條款。因為《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非給予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便可得到雙倍工資的權利。如果員工故意或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不僅無權獲得兩倍工資,而且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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