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公開的內容
根據公開處理事故的規定,在時,辦案人員必須做到六公開:
(1)、公開辦案人員的身份。
(2)、公開告知各或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3)、公開事故調查事實和證據,出示現場記錄圖、事故照片、檢驗鑑定結論等。
(4)、公開事故依據和責任認定結論。
(5)、公開處罰的依據和處罰決定。
(6)、公開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標準和事故調解的規定。
二、當事人對事故有知情權嗎
根據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調查期間當事人享有案件知情權。包括:
1、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2、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4、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5、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以上為當事人在事故調查期間享有的案件知情權,以保證案件的公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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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開處理事故的規定,在時,辦案人員必須做到六公開:
(1)、公開辦案人員的身份。
(2)、公開告知各或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3)、公開事故調查事實和證據,出示現場記錄圖、事故照片、檢驗鑑定結論等。
(4)、公開事故依據和責任認定結論。
(5)、公開處罰的依據和處罰決定。
(6)、公開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標準和事故調解的規定。
二、當事人對事故有知情權嗎
根據相關規定,在交通事故調查期間當事人享有案件知情權。包括:
1、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2、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繫卡。聯繫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4、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5、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以上為當事人在事故調查期間享有的案件知情權,以保證案件的公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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