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 民政部。
【發文字號】 [86]民民字第9號。
【頒布時間】 1986-01-18。
【實施時間】 1986-01-18。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四川省民政廳:
你廳川民政民[1886]2號《關於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請結婚能否進行登記的請示》收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武新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說明》中對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所作的解釋,我們認為,張嬡同雷維宇屬於第四代的旁系血親。張嬡、雷維宇兩人如在其它問題上也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可予以登記。
【發文字號】 [86]民民字第9號。
【頒布時間】 1986-01-18。
【實施時間】 1986-01-18。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四川省民政廳:
你廳川民政民[1886]2號《關於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請結婚能否進行登記的請示》收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武新宇《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說明》中對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所作的解釋,我們認為,張嬡同雷維宇屬於第四代的旁系血親。張嬡、雷維宇兩人如在其它問題上也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可予以登記。